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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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5年4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有关企业:
为切实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园林绿化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
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县城市绿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绿化
面积达到380万平方米,景观标准愈来愈高,城市绿化在绿化美化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城市
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
(一)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做好《城市绿地专项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加强各类建设
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化建设必须全部纳入“绿色图章”管理范围。绿化建设
管理的工作环节要前移,在土地拍卖条件中应明确绿化建设的指标要求。县规划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
征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绿化工程的,需经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绿化建设内容,符合要
求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二)加强公共绿地管理。
重点加强游园和街头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
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
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按照新建居住区和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5%要求,加强对开发片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
加强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加大林荫道路建设力度,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
(三)加强工程质量。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
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实行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制度、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
检查和业务指导,保证树木种植成活率。
(四)加强城市绿线管控
1.严格绿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
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一般为1年),应当向县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方可占用。
2.严格配套绿化工程管理。完善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审查和验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
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
验收。完成绿化工程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3.严格控制移植、砍伐树木。禁止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共绿地
和街道上的树木,不得在绿化带内乱开通道口。管线管理部门确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含道路绿化带开口)必
须移植或砍伐树木的,经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相应评估补偿费用后方可移植。砍伐或者移植树木者,同一事由
各类绿地(生产绿地除外)树木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小于100株(不含)的,报请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
过100株以上的砍伐或者移植,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园
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以下费用: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评估补偿费;长期占
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占用费按照当时土地评估价格收取,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
用费,占用费按照基准地价收取,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砍伐树木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评估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县园林主管部
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五倍的同规格、同品种树木,补栽的树木归国家所有。没有足额缴纳评估补偿费和异地重建
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五)加强绿化管理执法。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
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
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违规、违法破坏城市绿化情节严重的,对拒绝、阻碍县园林绿化部门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曝光。
三、认真落实城市绿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投入到位。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县政府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专
门列项园林绿化养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并按照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并采取有效的支持措施,
拓宽投入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三)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
绿化意识。积极组织城市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
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城市绿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
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