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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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县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
(2015年12月31日)

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有关
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紧紧结合行政体制改
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拓展发展空间、规范管理方式、提升作用效能为重点,加快形成政社分
开、职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使社会组织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重要载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
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坚持积极培育、扶持发展;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坚持政社分开、依法自治;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3.总体目标。到2018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形成服务到位、监管
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实现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质量显著提升,运行透明高效,作用明显发挥,形成
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二、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
4.突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积极培育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社会组织。
(1)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指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经济活动,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行
业自律的社会团体,包括异地商会。我县重点培育发展工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兴产业、电子商务等行
业协会商会。支持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成立市级、省级乃至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支持国内外知名行业协会商会在
我县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代表)机构。
(2)科技类社会组织。指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繁荣与提高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团
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公益慈善类和义工志愿者服务类社会组织。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和涉及教育、
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增进社会公众福祉利益及开展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
(4)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从事乡镇(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5.改革创新登记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
(1)实行直接登记。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
登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征询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为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审批的参考依据。申请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依据法律
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的,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
(2)实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
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
(3)降低准入门槛。成立新兴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单位会员数量可降至20个以上;成立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资
金降至3000元,会员数量降至20个以上。
(4)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
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
(5)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事、机构、职能、财务、资产、党建隶属关系
等方面彻底分开,禁止其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禁止其财务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依法确保其享有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的
自主权,切实改变行政化倾向。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与行政机关脱钩要求办理;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利用
换届、年检等时机,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
6.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
目录,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县编办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和目录进行审核;县财政局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制定相应的审核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
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县民政局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
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
制,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均等机会。
7.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激励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重点购买具有示范导
向作用、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鼓励
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担保和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8.建立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服务中心等,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
组织入驻,提供后勤保障、管理咨询以及信息、网络、培训等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策划、产品推介、信息发布、
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打造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县社会组织管理网,做好与省市社会组织网对接,逐步开展网上注册、
年审等网络服务。
三、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9.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服务管理。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规范文体类社区社会组织,扶持提供公共服务类、
协同社区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公益志愿类社区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新培育金融类社会组织,
构筑类型多样、功能丰富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
疗卫生、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发挥枢纽作用,
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服务与管理中发挥作用。
10.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根据相关规定,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和数量。
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出台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共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之前,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创新社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和理论研究工作。在行业协会商会探索建立行业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要信息。
11.引导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就业的补充渠道。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就业空间和容量,积极吸纳各类专业人才。
政府扶持就业的财税政策以及推进社会再就业基金投入、职业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要及时将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其
中,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就业机制和环境。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12.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责
权利,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和自治。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实现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
会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确需兼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3.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
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主动公开服务程序或
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督体系,健全防治“小金库”、乱培训、乱收
费、乱评比等长效机制,严格控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14.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理念,主动配合全县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工作,积极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切实树立社会组织的良好形
象。
15.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
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建立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分阶段分层次有计划地抓好培训工作;鼓励社会
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权益保
障政策,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专职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和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16.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各级党委
(党组)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从
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理顺管理关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党建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
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具体指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县社会组织党工委作用,加
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力度,凡有3名以上(含3名)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
的工作有效覆盖。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
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成效。实行社会组织与党组织同步组建、同步年检、同步换届、同步活动制度,年审时,社
会组织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报告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发展党员情况。
五、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7.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职责。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各方力量,
整合各类资源。
(1)登记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工作,以及指导社会
组织信息公开,为社会组织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和人才服务工作。
(2)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双重管理的业务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在本行业的活动、管理服务规范;
通过转移职能、项目委托、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3)纪检监察、公安、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社会组织专项事务的管理与服务。
(4)组织、政法、民族宗教等部门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特殊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等。
18.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求,坚
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查处退出等制度。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多部门
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
19.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评估、动态管理、客观公
正的原则,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受评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20.强化执法监察。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程序,充实执法
监察力量,切实履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职责。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
不接受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或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业务、
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为非法社
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中介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1.规范涉外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和接受境外捐赠等相关涉外活动的
监管工作,建立社会组织开展论坛等活动的报批制度。建立健全外侨、公安、安全、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小范围协调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22.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
组织改革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建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的县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县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协调,定期召开会议,
通报情况,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统计部门负责将社
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列为国民经济统计项目;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3.加强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切实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加大力度解决登记管理人员、经费等问
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和支持。加强和充实执法监察力量,保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有执法人员、执法经费和执法车
辆等设备,不断提高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24.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社会组织常识,进
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
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学习,共同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