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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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5年2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壮大总量、
提升质量,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目标
1.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到2017年底,全县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28000家,年均增长14%;容纳就业13万人,年均增长
10%。其中,新增商业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民营企业200家。5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00家微型企业
成长为小企业,60家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
民营中心、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文体局、县统计局)
2.加快实现民营企业发展向专精特新转变。实施“专精特新、育苗扶壮”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向生产专业化、工艺精细化、
技术高新化、服务特色化方向发展。加强品牌培育,增加产品和企业知名度,发挥民营企业自身的技术、品牌、特色优势,突
出新、特、优、专、精,在提高增长质量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到2017年,全县民营企业要有15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100家厂
店成为特色企业;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达到100家。(责任单位:县民营中心、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
3.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依托我县产业优势,加大产业集群科技研发投入,加快推进产学研合作,带动和提升产业集群
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向集约型、创新型转变。到2017年,打造成2个由大型企业引领、产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
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的年营业收入过 800亿元的能源化工产业集群和年营业收
入过300亿元的新材料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县民营中心,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
二、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4.支持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发标注“某某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有效期的营业执照,企业据此办理前置审批、刻章、开立帐户等筹建活动。(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5.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及房产用途。申请人可凭房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对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凭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其作为住所的
证明办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6.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资格。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村委会、
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国家允许经商的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7.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卫生保洁、小家电维修等生活便利行业,低保特困家庭
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集市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流动商贩,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责
任单位:县工商局)
8.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慎用强制和处罚手段。对2014年3月1日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公司,符合认缴制条件
(属于认缴制范围)的,允许办理变更手续,在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或者按照新的《公司法》要求办理认缴方式方法的变更手续
后,不再给予处罚。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凡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示、
告诫,指导其按期纠正,可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应予以处罚的,一般应在规定处罚幅度内从轻掌握。(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9.设立县级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2015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和小微企业
发展专项基金600万元,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结构调整、“专精特新”企业培优育强、
创业辅导、产业集群培育壮大、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营中心)
10.政府采购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18%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
对民营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民营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评
审,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
施定向采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1.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四、加强融资支持和服务
12.加大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民营企业,维持存量
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
资等融资方式。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便利。强化金融机构主要为小
微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大对各金融机构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的考核力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民营中心、人民银行东明支行、各商业银行)
五、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3.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县委、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年度完成的增减挂钩等新增土地指标,拿出
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本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民营企业发展。支持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引导小微企业
向园区聚集。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县规划局、
县国土局、县经信局、县民营中心、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14.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县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
为民营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信息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服务。提升平台运
营管理水平和资源聚合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更广更好的服务产品。对平台建设通过市级验收并正常开展业务达到县政
府有关要求的,给予每年50万元的运行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营中心)
15.加强民营企业公益培训服务功能。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巡回大讲堂”培训工程,每年对50名民营企业经营
者和高管人员进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对200名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现代管理知识等提高素质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
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民营中心)
六、加快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发展
16.鼓励扶持创办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资金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场地安排、创业服务等方面的
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人员创办市场主体。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支持民
营企业的创业和发展。鼓励各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向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加大创业孵化(辅导)基地建设力度,
引导更多人员到孵化(辅导)基地创业;拓宽劳动用工和人才支撑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支持灵活用工和个人灵活就
业,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和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形势多样的定向培养、技能培训、校园招聘、网上招聘,拓宽民营企业人才引
进和培养渠道。(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民营中心,各乡镇政府、
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17.鼓励创建特色产业乡镇(村)。引导乡镇、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积极发展特色种
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特色服务,创建特色产业乡镇、特色产业村居。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家庭特色手工业、农产品
加工业,形成“前厂后院”、“前店后厂”的生产加工销售创业格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产局、县畜牧
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营中心,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18.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培育工程。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进微升小、
小升中、中升大企业规范升级。鼓励“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培育“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县工商局、县民营中心,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七、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
19.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体系。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
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防范化解涉企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
为,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
信意识,营造一个“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法院、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质
监局、县工商局、县民营中心)
20.放大中小企业协会服务功能。做实中小企业协会,引导协会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搞好联络协调,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
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民营中心、县民政局)
21.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清理涉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符合
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查重处涉企“三乱”行为。(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经信局、县民营中心)
22.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检查外,一般性的检查安排在每月20日
至25日,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加大营商治理环境力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
行为。(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民营中心)
23.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督查。成立东明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营中心,定期调
度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全县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评选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乡镇(办事处、
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工作优秀服务部门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
不到位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部门进行问责并督促整改,确保全县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督
查室、县监察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民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