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明县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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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明县委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
(2014年11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战略,加快建设
法治东明,为全县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
关于依法治国、治省和法治菏泽建设的重要部署,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城市、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为建设生态文明富裕和谐新东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战略,到2020
年,依法治县基本目标全面实施,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全面加快,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
化轨道,决策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全面形成,基本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
有序的依法治县新局面。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县全过程和各方面,为
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在东明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政治保证。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
法治县全过程,为依法治县培植深厚的力量源泉。
——坚持公平正义。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让
公平正义成为依法治县的根本价值追求。
——坚持法德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
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和实践特色,推动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与东明实际相结合,把依法治县贯穿于经
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
二、主要任务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全面正确实施
1.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始终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自觉贯彻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和规定,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特权。加强宪法和法律学习、教育和宣传。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 动,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2.健全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县委对各级各部门依法执政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宪法和法
律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权,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全县
得到遵守和执行,同时积极配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有关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实效。
(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1.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把营造
良好营商环境作为重点,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行政
权力“一库四平台”建设,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
不可为。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县乡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服务功能,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
效、 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
2. 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规范行政程序的各项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在涉及重大
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
程序,不经规定程序不决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防范决策法律风险。
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决策更具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3. 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理清执法机
关职责权限,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规范和减少行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文化市场、资源环境、
农业、交通、劳动保 障等 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5年内实现县级政府设立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委托执法,完善委
托执法权限和程序,县级部门委托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权责利”相统一,探索推行乡镇(办事处、开
发区)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
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单位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做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统一执法文书,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重大执法决定事前法制审核和事后备案制
度。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决防止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和案卷评查
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5. 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
督等制度建设,形成制约监督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的合力。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
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工作机制,防止权力寻租和滥用。加强和
完善“四位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集中率和覆盖面。健全执行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持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等制度,保障
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实现审计工作全覆盖。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
威性。
6.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加快阳光政府建设。公开力求全面具体,内容包括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职责权限、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围绕财政预算、“三公经费”细目、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
业建设、执法执纪和公共服务部门等领域。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
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 严格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严格执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按照上级部署,积
极推进以审批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
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
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2. 全面加强司法活动监督。严格执行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县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刑事、
民事执行等环节的岗位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构
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依法保障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
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司法听证、新闻发布、庭审微博微信直播等制度,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司法
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健全司法人员惩戒制度,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
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3.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
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取证程序和方法,落实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
制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发生。落实诉讼、司法救助和司法赔偿制度,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工作
体制,加大生效裁判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
权利。推行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权利。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机构建设,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和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认真实施全县普法规划,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加强普法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建设,深入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
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开
展宪法宣传日及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把法治教育纳
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县委党校教学内容,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素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深
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法治文化与群众生活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LED屏等手段,健全媒体公益普
法制度,构建立体化普法教育平台,提高普法实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
秀传统文化和新时期“菏泽精神”“东明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
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
行为惩戒机制,使守法诚信成为全县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
治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惩戒作用。依法规范保障基层群众自治,健
全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村(居)委会组织法及实施办法,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自治。完善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
设,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
的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
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在东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
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3.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把法律服务纳入全县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打造覆盖县、乡
镇(办事处、开发区)、村居(社区)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加快“148”法律热线、微博、微信等服务平台建设。完
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确保弱势群众受到侵害时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和司法救助。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
展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业,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区域分布合理、业务结构均衡发展。落实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高司法鉴定
质量。
4.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
道,依法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解决。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建立健全基层综
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东明创建,健全覆
盖城乡、打防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
许其形成组织和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构建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批办交办、办
理反馈工作机制,做好常态化、动态化、规范化的日常排查调处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和工作体系。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提高仲裁覆盖面和公信力。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 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工作,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
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抓住立法、执法、司法
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落实法
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
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畅通具备条件的人才进入法治工作队伍的渠道,健全从
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司法基础设施和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完善执法装备,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水
平。
2.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在律师行业的全覆盖,为律师业健康发展提供政
治保证。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
质。积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
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
律师,参与决策论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
务水平。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人员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3.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和基层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逐步解决我县高端法律人才匮乏和基层法
律服务资源不足等问题。重视和加强法学、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优秀法治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机制。
坚持把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作为依法治县的重要基础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切实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基
层干部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健全基层法治机构,着力抓好人民法庭、派驻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执法、
司法单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县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逐步形成
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工作体制。要不断完善党委
依法决策机制、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县委政法委员会是县委领导政法
工作的组织形式,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
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坚持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
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贯 彻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将法治建设拓展到各领域、延伸到基层各单位。
(二)落实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章,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与时俱进加强党
内法规制度建设,及时总结完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成果,努力做到要义明确、
简明易懂、便于执行。积极探索党规党纪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的工作机制,不断推动
反腐败斗争常态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问责、把关作用,运用督办约谈、问责追究、执纪查处、
通报曝光等办法,提高监督刚性,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高压线。按照抓细、抓常、抓长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庸懒散”、
“蛮横硬”、“奢私贪”等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纪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
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规定,严肃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分解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依法治县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
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依法治县目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实
施分类考核。建立边界清晰的责任分解体系,量化目标,细化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切实
加大调度督查力度,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定期督导通报。建立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加大考核问责力度,严格考核奖惩,
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严肃责任追究。
(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依法办事的践行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法治教育,把检查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作为党
内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素养。建立健全定期学习制度,分级分类分批对党政机关干部进行依法
治国专题培训。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列为年底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鉴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把是
否依法办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优先提拔使用守法干事、公正执法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
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真正树立起注重依法办事的用人导向。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投身依法治县、建设法治东明的伟大实践,为开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新
局面而努力奋斗!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
(2014年2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依据《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
举措,对我县农业优化升级、县域经济率先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都具有重大意义。
受自然、历史等条件的限制,经济欠发达、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仍是制约我县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扶贫开发已
从解决温饱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在注重专项扶贫
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行业扶贫、深化社会扶贫,由专项扶贫为主向“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转变。按照山东省十年扶贫开发
纲要要求,2015年要完成省重点贫困村“五通十有”任务,2020年要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全面步入小
康社会,时间紧迫,形势严峻,任重道远。我们必须紧紧扭住发展这个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第一要务,紧紧扭住包括就业、
教育、医疗、文化、住房在内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这个基本保障,紧紧扭住教育这个脱贫致富的根本之策,发扬“钉钉子”
的精神,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打好“十
二五”扶贫开发攻坚战。
二、明确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菏泽重要讲话精神,创新精准扶贫机制,
以脱贫致富扶持到户为目标,产业扶持为主线,开发式扶贫为主要途径,以社会保障作为解决温饱的基本手段,构建专项扶贫、
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工作格局,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全县区
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产业开发与整村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鼓励贫困乡村干部群众改善生产条件,
开发本地资源,发展生产,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导,有效整合行业和社会资源,形成扶贫开发合力。发挥市
场机制,通过金融、企业、经合组织、家庭农场等的带动,安置富余贫困劳动力,生产合格农产品,解决发展项目、资金、技
术、销售等不足问题。
坚持扶贫扶志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扶贫首先要使扶贫对象自立、自强、自信,增长文化知识、提高致富技能、树立
致富信心。
坚持精准扶贫与扶持到户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贫困户社会参与度、话语权比较低,所以必须加大贫困户的识别力度,尊重
扶贫对象主体地位,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把“保命钱”用到扶持对象上,有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实现扶贫对象增收致
富。
(三)任务目标。逐步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
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到2015年,全县75个省重点贫困村全部扶持一遍,基本实现“五
通”“十有”,90% 以上 的扶贫对象收入实现三年翻番。2014年、2015年力争每年实现脱贫人口2.5万人以上。
三、构建“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一)切实抓好专项扶贫
1.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根据中央、省“各项财政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增幅要明显高于上年地方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 ”的要
求,2014、2015两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以上,县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100万元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对全县的重点贫困村、户进行扶持。
2. 着力推动产业开发。集中财力物力建设滩区小杂粮产业体系,小尾寒羊、青山羊、生猪、鸡鸭为主的畜牧产业体系,秸
秆加工等为主的小型加工产业体系。80%以上的扶持资金 用于贫困户发展种、养、加工业项目。大力培植龙头企业,积极争取
财政扶贫贴息资金,帮扶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支持贫困村建立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基地+专
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带动更多的贫困户脱贫致富。
3. 积极拓展扶贫方式。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托,对村内贫困户提供发展生产资
金,开展贫困村村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县建立扶贫互助协会(社)的贫困村要达到25个以上,互助资金规模力
争达到750万元以上,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困难问题。一是扩大贫困村村民互助资金对贫困群众的覆盖面;二是贫困
村村民互助资金有较大比例用于贫困户;三是完善管理方式方法,扶贫、财政、金融、民政等部门成立联动机制加大对贫困村
村民互助资金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涉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帮扶政策,以解决贫困 户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建立县级
财政扶贫专项互助资金管理中心。
4. 加强动态管理和贫困监测工作。进一步开展到村到户的贫困状况调查和建档立卡工作,深入分析贫困人口致贫原因,逐
步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完善扶贫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加强扶贫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扶贫
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15年底,完成全县75个省市重点贫困村的建档立卡工作,加强对信息档案进行管理。
(二)全力组织行业扶贫
5. 大力开展行业扶贫。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改善贫困村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
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村倾斜,完成本行业、部门确定的帮扶任务。到2015年,针对全县75个省重点贫困村,以下16个行业部
门要完成以下任务:
(1)县交通局负责未通柏油路的贫困村中至少有一条穿越公路。
(2)县供电公司负责全面解决贫困村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3)县水务局负责未通自来水贫困村的通水工程。
(4)县经信局负责贫困村通互联网,通讯信号全覆盖。
(5)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贫困村广播电视户户通工作。
(6)县文体局负责贫困村的文化活动工作。文化活动室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模适宜、有图书报刊阅览室及公共文化资源共
享工程网络。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完善贫困村农田水利设施,保证人均拥有0.5亩以上的旱涝保收农田(果园、菜园、养殖水
面、经济林)。
(8)县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每个贫困村有1—2个特色产业,每个贫困村都有一个增收项目,重点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和农
副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
(9)县委组织部负责贫困村有规范的“两委”办公用房和村民议事场所,基本办公设备配套齐全。
(10)县卫生局负责卫生室覆盖每个贫困村,基本医疗设备、药品配备齐全。
(11)县环保局负责贫困村建立完善“户集、村收、镇运”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村有保洁员,做到家庭卫生、村
容整洁。
(12)县教育局负责贫困村适龄儿童接受最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13)县体育中心负责贫困村有公共体育活动场地,配置基本体育健身器材及设施。
(14)县农业局负责贫困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适宜的村、户普及农村沼气,支持贫困村发展太阳能热水器、
太阳能路灯灯农村太阳能综合利用项目。
(15)县林业中心负责贫困村及周围环境绿化美化,林木覆盖率大幅度提高。
(16)县人社局负责贫困村有条件、有意愿的贫困农户每户转移就业1人。
6. 实施“百村万户扶贫工程”。用两年时间,县有关部门要扶持省重点贫困村之外的10个低收入村、1000个低收入户。国
土、水务、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四部门、单位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农村
治理项目资金各100万元,各自自主选择扶持3个低收入村、250户低收入农户。通过项目实施,使10个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
善,1000户低收入农民的致富能力明显增强。
7. 集中力量搞好就业培训.围绕“培训转移一人,带动一户脱贫致富”目标,继续实施好以促进贫困人口就业为核心的“雨
露计划”。促进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
展就业技能、实用技术和创业培训,年培训2500人以上,就业率达到90%以上。
8. 做好部门各项政策衔接。建立扶贫标准和低保标准相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至2500元,
使贫困对象全覆盖。整合民政、卫生、教育、住房等资源,建立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为基础,以临时
救助为补充,衔接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功 能互通、互联、互补, 防止发生重
复、遗漏救助现象,增强救助效果。
(三)引导好社会扶贫
9. 加大“第一书记”工作力度。加强定点扶贫,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帮扶体系,健全社会帮扶机制。建立“第一书
记”驻村帮扶机制,使驻村帮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10. 继续做好领导干部联系困难家庭工作。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选出最困难、最需要帮扶的家庭进行联系,做到发现
一户、上报一户、确认一户、联系一户,力争所有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联系,做到应联尽联、应帮尽帮、应救尽救。进一步转变
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把需要帮扶 的各类问题圆满解决,把各项工作落实到
位。
11. 支持开展多种多样的帮扶活动。全面推广县人大开展的“万户群众脱贫致富帮扶活动”。号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参与社会扶贫工作。积极筹建县级扶贫开发协会建设,支持、鼓励、引导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界开
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
12. 大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扶贫先扶志”原则,大力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大民主化建设力度,加强贫困
村党员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贫困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核
心作用。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采取
多种措施,激发贫困村干部工作热情,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搞好重点项目规划
13. 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抓紧组织农业、水利、河务、农村村镇规划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班子,对黄河滩区、故
道区进行调研、论证, 提出 种植、养殖、加工、生态旅游等综合开发规划,黄河滩区群众迁建规划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
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争取单独列入国家计划。
14. 争取享受国家中西部地区政策。针对我县是沿海省份的欠发达地区,又是黄河滩区、黄河故道区的实际,要积极向上
级汇报,努力争取享受国家中西部地区的扶贫政策,加大国家、省对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保障
15. 完善扶贫开发责任制。各乡镇要把扶贫开发当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实行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责任制。
落实行业部门和社会各界分工协作的工作责任制,对省确定的重点贫困村,市直部门按照职能和行业特点,分解落实了扶贫任
务,县直部门也要配合市直部门落实扶贫任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扶贫点制度,县级领导干部联系1个贫困村。县直、乡镇领导
联系1个贫困村一部分贫困户。
16. 加强对扶贫开发考核力度。根据全县扶贫开发任务完成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东明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加强对县直、乡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考核。实行县乡领导干部约谈制度,提高科学考核水平,加大扶贫考核力
度。制定对县直部门参加行业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帮扶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帮扶成效进行考核。对各
乡镇的扶贫开发考核纳入同级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范畴。
17. 加强扶贫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强化扶贫开发职能,
增加编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指导,
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18.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强化项目全程管理,推行扶贫开发项目公开招标机制和项目财政
资金奖补机制。加强对省重点扶持乡镇和重点扶持村扶贫规划的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
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脱贫效果。强化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4年5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 政发〔2013〕13号)和《菏泽市人民政
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菏政发〔2014〕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试点
经验和实际情况,确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设置为
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
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
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县政府将根据市政府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
会民主确定。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
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 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的基础养老
金标准给予我县80%的补助,市财政按原基础养老金55元的3%进行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市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县政府负担。
2. 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市级财政对缴费
补贴给予3% 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县政府负担。
3.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
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
单独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补缴除外),每超过1年在待遇领取时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
金(最多不超过10元),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政府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乡镇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
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县财政要及时把上级拨付的基础养老金补助和缴费补助资金,以及县财政应配套的补助资金
足额拨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
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
投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的安排,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出具体的转存意见,确保基金最大化的保值增
值,由财政部门直接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办理;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基
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或按季度提出用款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财
政部门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2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发放,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
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
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
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
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 等社会保障制度以
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东政发〔2010〕83号)和《东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1〕48 号)同时废止。
九、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
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
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
(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县政府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
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
民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
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
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
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东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4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东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条 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
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好
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
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因公外出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八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
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
任务,并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之间的事务。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五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
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全力加快石油化工基地建设,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目标。
第十六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
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
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
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
从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县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
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
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
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
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
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把依
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
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
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
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和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
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其反映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要加强
政府网络建设,发布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七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周安排月调度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
年召开一次。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需要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
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
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其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听
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
案;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第三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其主要任务是: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
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周安排月调度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列席。周安排会议一般每周一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副县长汇报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周工作安排,县长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结合副县长的工作安排提出要求。目的是沟通情况,了解全局,强化协调,提高效率。周安排会议由县长主持,县长外出由常
务副县长主持。
月调度会议一般与每月一次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副县长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与年度工作目标进行
对照,并提出下月工作安排;县长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任务。其主要目的是对照目标,检查进度,交流经验,推动工
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以分管牵头部门的副县长为主共同召集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
分歧的问题;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
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
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
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
议,可在会前提出。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或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必须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向
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
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周安排月调度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 以下全县大型会议由县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的会议。
(二)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县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
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县
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一类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县政府领导工作的副主
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
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
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确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会议, 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
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县政府领导审批。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必须召
开的会议,尽量开小会、短会。

第八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相关的规定程序办理, 除县政府领
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
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报送县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
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四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发布重要政策
和规范性文件、全县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
文件,需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综合调研室审核把关后,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
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
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部
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
办理效率。
第五十八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拟稿部门要认真讨论研究,形成决
议,按规定行文格式要求草拟、打印,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明审修意见并具全名和日期,同时报电子文本,经县政府综合调研室
核稿后,呈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
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乡镇政府正式行文。

第九章 强化政务督查

第六十条 县政府重要决策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贯彻
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反馈工作。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对下列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大局 或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文件或由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重要文电等。
(四)县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行业作风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等。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督查准备;(二)立项通知;(三)检查催办;
(四)督查调研;(五)审查反馈;(六)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务求落实;(二)实事求是;(三)突出重点;(四)
讲求时效。

第十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
止。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不断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
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领导能力和水
平。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杜绝“四风”问题,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
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八项
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
针对性和指导性。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人员的公务活动本着“从严把关,逐级报批,统一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副县长分管工
作范围内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举措,须向县长请示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人员不为部门、乡镇和企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
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授旗(牌、匾)颁证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方案,按程
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人员出席会议、活动和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照《中共东明县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 县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发〔20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县政府领导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注
意媒介形象。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
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须事先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外出,应事先向县委报告,
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要事先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
报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私)外出的,要事先报告县政府,由县长批
准并报县委办公室备案;因公(私)出国(境)的,报经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再按因公(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外出结束后,应在回到东明当日销假,并报告批准其外出的主要领导同志。
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县政府请假,未
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
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
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消费行为,严格禁止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
约型机关。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和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克服“四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
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
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
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
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县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
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3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
东政发〔200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