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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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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明县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2012年4月8日) 为全面实施赶超战略,加快争先进位、率先崛起步伐,强力打造鲁苏豫皖四省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的高峰,根据上级有 关规定,结合东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工业企业的考核奖励 (一)重点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政策待遇 1、认定标准 上年度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本年度县政府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 上(含2亿元)的工业企业,认定为当年度县里的重点企业。 2、日常管理 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入库税金数额和本年度政府对县监察局批准,否则, 可拒缴;优先为重点企业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人才。 3、政策待遇 优先推选重点企业法人代表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劳动模范;实行县级领导与重点企业定期 座谈例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信贷、贴息、税收政策等方面向重点企业倾 斜, 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发展;职能部门对重点企业收费,必须经监察局批准,否则,可拒缴; 优先为重点企业引进各 类技术、管理人才. (二)奖项设置 1、工业企业贡献奖 当年度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形成地方财政收入新增部分的5%进 行奖励。其奖金的50%奖予企业法人代表,50%奖予企业有功人员。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数额多少,授于企 业“工业发展先进企业”称号,授于企业法人代表“工业发展先进个人”称号。以财政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奖金由 受益财政支付,县财政统筹安排。 2、工业企业节能奖 县重点用能企业中,能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指标,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统计和考核体 系,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者同行业先进水平(历史最好水平),年终节能考核中得分95 分以上的,授予 “节能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设8个名额,每个奖金5万元。 (三)组织实施 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对商务工作的考核奖励 (一)奖励对象 外经贸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项目及条件 设立“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奖”。外经贸企业年进出口总值200万美元以上的,年内每新增出口 1美元,奖励 0.02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年实际利用境外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实际利用境外资金的5%。 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与招商引资不重复奖励),授予企业“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称号。对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同时授予企 业“外经贸工作先进企业”称号。 商贸流通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按新增部分的5%进行奖励,授予“商务发展先 进企业”称号。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审核确认 进出口总值和利用境外资金,以商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财政收入,以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组织实施 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对金融工作的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人民银行东明县支行、菏泽银监分局东明办事处、工商银行东明支行、农业银行东明支行、中国银行东 明支行、建设银行东明支行、农业发展银行东明县支行、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东明支行等。 (二)奖励条件 1、全年月均贷款余额高于上年月均贷款余额。 2、年度存贷比不低于75或年末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 3、年内全县金融机构融资余额达到100亿元。 (三)考核办法 县财政设立100万元奖励资金,其中70万元用于激励奖励,30万元用于基本奖励。 1、激励奖励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融资额奖励。奖金计算公式为,激励奖励金额 =(金融机构年 度新增融资额/全部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融资总额)x70万元。 (1)对本县企业单笔融资额300万元以上。 (2)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算,即一个月按1/12计算。 (3)县乡财政担保或贴息的不予计算。 (4)单笔业务不重复受奖,只奖一次。 2、基本奖励办法采取100分制考核,量化指标按标准分值计分,非量化指标实行扣分制,将指标得分汇总。奖金计算公式 为,基本奖励金额=(金融机构得分/全部金融机构总得分)x30 万元。 (1)新增融资额(50分)。按当年新增融资额多少排名,第一名50分,下一名次按3分递减。 (2)新增地方税收(30分)。按当年新增地 方税收额高低排名,第一名30分,下一名次按2分递减。 (3)新增存贷比(10 分)。按当年新增存贷比高低排名,第一名10分,下一名次按1分递减,较上年提升一个名次奖1分( 指标为负值的按0分计算)。 (4)综合评价(10分)。 对金融创新、金融服务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银企结合等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分。金融服务不 规范、承诺兑现不到位的,查实一次扣1分;行风评议处于倒数一、二、三名的,分别扣 3、2、1分;没有完成 或没有及时完 成交办事项,一次扣0.5分,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或督查室通报为准。扣分以扣完本项基本分为止。 3、奖金总额计算办法 金融机构实得奖金数额=激励奖励金额+基本奖励金额。对人民银行、菏泽银监分局东明办事处的 奖励,分别按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奖励金额的平均数计算。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由 县政府授予前四名“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突出贡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当年新设一家金融机构,对该人民银行东明县支行、菏泽银监分局驻东明办事处各奖励10万元. (四)考核管理 考核年度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东明县支行、菏泽银监分局东明办事处、有 关部门提供的月度、年度报表及有关凭证为准。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察看原始资料、到企业跟踪核实数据等形式,并经贷款企业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发放,奖金总额的50% 奖励给金融机构主要负 责人,其余部分奖励给班子其他成员及员工。 四、对科技工作的考核奖励 (一)奖项设置 科技创新奖。 (二)奖励标准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含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励(含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元、3万元,并授予课题组代表“科技创新 先进个人”奖杯。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新产 品、中国名牌产品、院士工作站,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创新型企业、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博士后工作站,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 励10万元,并授予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称号。本项奖励对同一企业不重复计奖,奖励就高不就低。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 科技经费中列支。 (三)组织实施 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委会。 (二)目标任务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商企业10家。 (三)考核办法 实行100分制考核,主要考核民营企业新建个数、入库税金、企业管理等指标。 1、新建个数(30分) 当年新建企业10家,得30分。达不到10家,每少1家扣3分。新建企业认定以工商、税务部门登记 注册及现场勘验为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安全要求,否则不予计分。 2、入库税金(60分) 以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为基数,计算净增额、增幅,各占30分。当年入库税金低于上年基数的, 不得分。当年规模以下企业实际入库税金净增额,第一名得30 分,第二名得28 分,依次递减;实际入库税金增幅,第一名得 30 分,第二名得28分,依次递减。 3、企业管理(10分) 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及有关数据填写盖章后报中小企业局,准确及时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数 据真实无误的,计10分;缺报、误报的,一次扣1分;超过3次的,不计分。 (四)加分因素 当年新建超过10家民营企业的,每超1家加5分,上不封顶。当年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加5分, 上不封顶。 (五)结果运用 1、当年每新增1个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奖乡镇、企业各1万元,上不封顶。 2、对上交税金前20名的规模以下企业,按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奖励给企业,由受益财政支付。 3、新建的民营企业,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由受益财政研究具体办法。 4、实行季排名制度,结果通报全县。年底,对总分前五名的,授予“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通报表 彰;完不成任务 的,通报批评。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观考核。 (六)组织实施 民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东发〔2007〕2号、东发/ 2010〕11号、〔2010〕15号、东发〔2011〕22 号、东政发东 发 〔2011〕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