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9&A=3&rec=99&run=13

晚婚晚育 1987年,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晚
婚职工增加婚假1周。女性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晚育职工生育第一胎休假3个月,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全勤奖。1991年5月,
县委、县政府出台《贯彻〈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要与本行政村或基层单位签定《晚婚合同》。2001年4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要求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或女年满24周岁、男年满22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
女年满23周岁,并按计划生育第一孩的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