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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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环境管理

环境目标责任制 1989年开始,菏泽地区行署与东明县政府签订年度环境目标责任书,确定14项指标,其中,城市环境建
议6项,环境管理3项,环保机构建设3项。重点污染源治理包括县天然气化工厂闭路水循环工程、县造纸厂白水回用工程、县
色织厂锅炉治理、县棉麻公司棉厂工业粉尘治理4项。县政府将任务指标分解,与县经委、县计委、县环保局、县建委等8个单
位签订目标责任书。1990年底考核,除县造纸厂白水回用工程外,其它指标均完成。该年起,严禁审批国家明令禁止和已关停
的污染项目。1991年县环境保护责任书,把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环保法规宣传作为重点,突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把沙窝乡
李沙窝作为生态农业试点村。该年起,对工程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菏泽地区年度环境目标考评中,东明县获二等奖。
1993年,县政府与21个乡镇、18个县直单位签订责任书,对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等22项任务目标分解。确定辖区内工业废水控
制在204万吨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3060吨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856吨以下,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
到30%以上。对三家重点污染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县造纸厂投资508万元,采用“物化+生化”工艺处理造纸废水,县第二造纸
厂投资207.9万元,采用“竖井集水氧化一土地渗滤”的工艺处理造纸废水,通过山东省环保局验收。1996年,地、县签订《
水污染防治责任书》。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关停5家污染严重的小造纸企业。通过综合治理,完成责任书的各项目标任务。
1998年,县环境保护责任书指标体系分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管理共4部分内容、32项指标。
县政府与22个乡镇、17个县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要求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6500吨和3770吨
以下。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1年,县环境保护责任书涉及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环境管理、
城市环境建设6项内容、40项指标。县政府与13个乡镇及相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重点削减污染物负荷。到2002年底,主
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000吨以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000吨以下,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4%。
该年始,市、县签订“碧水工程”责任书,要求县辖区内洙赵新河、东鱼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五类水质标准,2003年达到三类
水质标准,各重点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5项环境质量指标、4项环境管理指标和8项
重点工作指标,县政府将指标分解到16个职能部门、13个乡镇和12个重点企业。要求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南水北调要求水质
目标,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平均下降15%以上。2004年3月,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东明县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
目标责任书》。2005年1月,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东明县人民政府实施〈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工作目标责任书》。至2005年,
共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170个,执行率为100%。
环境影响评价 1991年始,东明县对新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验收管理。1993年,县天然气化
工厂委托山东省化学研究所编制年产5000吨环己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994年,县石油化工厂委托山东大学环境科学中心,
对30万吨/年催化裂化项目后续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至2006年,全县共申报各类建设项目230个。对178个竣工项目进行
环保验收,均达到要求。
排污收费 1986年,县环保部门对26家单位征收排污费22万元。1989年,开始征收乡镇企业超标排污费。石化、造纸、砖
瓦等企业为第一批征收行业。1990年,对27个县属以上企业、13个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98万元。1993年后,依照《山东省征收
排污费实施办法》,逐年扩大开征收费项目。1994年,对32个县属企业实行框台式收费。1998年,排污费征收230万元。1999年
后,年征收排污费在30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