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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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
东政发[1987]13号(节录)

一、深化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
第一条 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对业不抵债和亏损、微利企业,允许出租或拍卖。租
赁和拍卖的企业,经营者有组阁权、经营管理权、人员辞退权。实行租赁的企业,必须坚持企业性质、职工身份、国家得大头
“三不变”。效益好的租赁企业,在保证国家多得、集体多留的前提下,经营者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可以突破现行规定适当
提高。经营者本人工资可以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的一至三倍,甚至更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办股份企业,把现有企业的资产
和积累作为股份再吸收职工和社会上的股金,组成股份企业,由股东选出董事会,制定章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条 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物资部门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属于企业的权力彻底放给企业,
不得中间截留企业权力。各主管部门集中留利不得超过企业留利的10%;折旧资金原则上留给企业,个别需要集中的,不得超过
企业折旧基金的15%,并全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第三条 企业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经理(厂长)是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
具有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和行政干部任免权。企业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经理(厂长)的工作,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同时推行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企业与外地厂、商直接挂钩,建立稳定的购销基地和市场信息交流网络, 企业之间的联合,可以不受
城乡、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发展工商、农商、农工商、商贸等之间的联合;提倡和鼓励企业到外地投资办
店建“窗口”或参与股份经营。支持企业组织人员带商品、产品到县外、省外、油田及其他消费地区举办展销会、订货会,努
力提高本地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覆盖率、占有率。同时购进我县紧缺的生产、生活资料,扩大物资协作和交流。
第五条 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欢迎外地客商来我县开店办厂。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市场管理、原料供应等方面
尽量提供方便,要为放开搞活清障撤卡。凡进入我县销售原料、燃料和市场紧缺商品的,工商管理等部门可给予免收摊点费、
管理费的照顾。对那些私设关卡,不按规定乱收罚款的,要严加追究,认真处理。县内各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也要拆除“篱笆”,
互相开放,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经营的商品以外,不论是工业品、农副产品还是内销物资、出口产品,国营、集体、联合体、
个体都可以经营,允许跨乡、跨行业购销。
第六条 凡已登记注册的经济联合组织,其组建及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要,可向银行申请联营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经济
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和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
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 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其实现的利润,可先按协议
规定进行分配,再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中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滩区发展横向
联合的企业,所得利润除免征调节税外,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组织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于滩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为推进经济技术交流协作,对引进外资(县外、省外、国外)来我县兴办企业的有功人员,引进项目发生效益后,
按第一年获取纯利润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提供引进技术、设备、咨询意见的有功人员,引进项目获取利润的第一
年,视其效益的大小,给予一百至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外地技术人才的有功人员,给予一百至五百元的奖励;对引进省以
上科研成果,购买技术专利、争取技术转让等取得效益的有功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同等发明奖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
性奖励。上述各项奖励的资金均由收益单位承担,从企业的奖励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实行联购联销计酬办法,完善经营责任 制
第八条 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物资等主管部门对企业要实行承包责任制,按承包合同和工作职责考核企业领导人,
并进行相应的奖罚:凡企业超额完成当年承包利润计划的(含减少亏损,处理挂帐损失),从增加利润(含减少亏损) 部分中
提取3%,作为经理(厂长)及其副职的奖金,经理(厂长)可享受其中的50%,其余部分由经理(厂长)按各副职的贡献大小进
行分配; 凡企业完不成当年承包合同或出现新的经营性亏损的,罚经理(厂长)当年合同利润差额或新的经营性亏损的1%。其
中罚款的50%,由经理(厂长) 负担,下余部分由副职分别负担。同时企业内部可以适当划小核算单位,层层承包,实行分线分权
管理。可以将部分工资同奖励基金捆起来使用,实行内部浮动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按劳动成果适当拉开分配档次。
第九条 允许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承包企业内部的技术工程和劳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和对外服务。允许企业组织内部人员,
对本企业购销的货物进行义务性自装自卸、自搬自运,以及修缮厂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干预。
第十条 企业转让技术(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可以直接按
5、2、3比例增加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凡被评为省或部级的先进企业和单位,可对干部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并免征奖金税。对产品创优的也要给予
奖励,县政府设立产品创优奖。具体奖励办法是:创省优产品者,奖金5千元;创部优产品者,奖金1万元;创国优产品者,奖
金2万元。其中奖金的5%奖给经理(厂长),对创优有功人员,由企业提出方案,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有3%的晋级权,实行职工、干部分开使用的办法。职工晋级以企业为单位,由经理(厂长)提名、职
代会讨论同意, 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劳动局审批;干部晋级以系统为单位,每年由企业提出一至二名候选人,经主管部门考
查择优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营性亏损或完不成当年生产、利税承包合同的企业,或虽完成承包合同利税计划,但其
它主要经济指标低于上年的企业,不享受晋级权,对当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可给企业经
理(厂长)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三年作出突出贡献的可转为固定工资。
第十三条 对企业外出的购销人员实行联购联销责任制。对采购人员采购的商品,分批次按保本保利期进行考核,定期奖
惩,采购计划分配以外的紧缺商品,确有效益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推销人员要制定推销定额,按完成定额的情况,定期
奖惩。推销积压商品,减少库存量, 加速资金周转的,可以从减少资金占压节约的利息中,提取一部分给予奖励。对造成商品
积压, 增大库存量,造成经济损失者,可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采购紧缺材
料和推销质量合格产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承包费和酬金,可分别列入材料和销售费用。
第十四条 提高购销员的地位和待遇,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贴。凡遵循职业道德,完成各项定额和指
标的,可分别评为一、二、三级业务员。一级业务员享受本企业正职待遇,二级业务员享受本企业副职待遇,三级业务员享受
本企业中的门、店主任待遇。超额完成任务的可给予奖励;凡没有完成年初预定购销额、利润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的,可给予
一次性罚款,滑落到下一级业务员标准的预以降级,并扣发全年级差款。
四、大力发展商办工业、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
第十五条 支持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物资等部门发展商办工业,凡是经考察论证可以发展的工业项目都允许上,同
时鼓励与先进城市联合生产高、精、尖的高档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联合协作和对口支援。对于商办工业的技术改
造规模和贷款规模要统行安排,必要时可给予优先照顾。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投产时,自由流动资金不足30%的,可由银行先
按定额流动资金预以贷款。对于新建商办工业,税务部门可参照对新建乡镇企业征税办法,给予免征一年产品税的照顾。
第十六条 对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继续实行放开政策。对新办集体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开办初期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
减免所得税照顾。原有的浴池、理发、修理、洗染、蔬菜及饮食业的早点,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征收
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五、改进物价管理办法,强化物价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已放开的小商品价格,原统一规定的各种差价及作价办法一律撤销,由企业根据产销情况、价值大小自行灵活
掌握进销、地区、批零、季节、花色、折零、档次等各种差价。商业、物价部门要积极疏导,支持企业行使和用好定价权,不
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拦截;理发、浴池、洗染、修理、服装零活加工等行业的收费标准,允许按照县规定的毛利率,自行定价。
第十八条 商办工业的产品允许拉开质量差价,真正体现优质优价;肉、蛋、菜主要副食品的购销价格,按主管部门规定
的指导性价格水平和浮动幅度,由企业灵活掌握;放开价格的工业品,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各种差价。对一些紧
俏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可按照保本微利的精神,按产地进货价,加业务应酬费用和地区差价,灵活制定销售价格。
六、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抽人。对确需集资的项目,
须按国家规定上报申批,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无权擅自向企业集资。县、乡两级政府、县直各部门和公司都必须清理自己向企业
发出的各种收费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批准的收费规定以外其它各种收费一律明令废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
得自立章法对企业乱罚款。不得从企业乱抽人,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工作。
第二十条 对国营食品、蔬菜、饮食服务业增设的固定或流动摊点,免收摊点费、卫生费;国营商业可以在自己门店前摆
摊设点,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摊点费。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国营、集体商业门店前摆摊设点,更不准建立临时或长久性的建筑物,
已经建立的,工商、城建、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措施,限期拆除,不得阻碍和影响国营、集体商业的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设立
商业摊点,必须经工商部门批准,并按照工商、城建部门的安排合理布点。凡经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网点,因拓
宽马路、基本建设拆除的,应拆一补一。企业因网点拆除、经常性经营不能维持的,要相应减轻其税收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个体工商户在政策上要与国营商业一视同仁,从提供原料、货源、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农民进
入流通领域,进城务工经商,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他们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转嫁各种负担。
1987年6月1日

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土地承包金的意见
东发[1987]68号(节录)

一、实行土地承包金的意义(略)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 指导思想(略)
(二)原则:1、要坚持“五不变”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实行土地承包金是将原来的农民负担大包干改为承包土
地合理收费,不是将土地归大堆,重新承包。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五不变”的原则,即:土地所有权不变;原承包期不变;
发包的单位不变;家庭承包的形式不变;原承包的地块(除机动地)不变。个别单位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坚持“大稳定、小调
整”的原则。调整时要留出15%的机动地,作为今后人口增减递补,实现大田不动,机动田找平。对个体户和联户栽植树木和建
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地块,不要变动,严禁毁林和破坏农田水利设施。2、要明确土地承包金的征收办法和使用范围。土地承包金
主要包括农业税、乡(镇)统筹费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提留三大项。农业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上缴国库;乡(镇)统筹包括
教育费附加、优抚费、交通事业费、民兵训练费、广播维修费、畜禽防疫费和农田水利建设费(含水费),以乡(镇)为单位提
取,县、乡(镇)两级管理使用。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村办小学、幼儿教育、乡(镇)办中学和县职业技术中专的公用经费,
改善教学设施,培训师资,以及民办教师、幼儿教师的补贴。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以行政
村为单位提取,由乡(镇)统一管理,取之于谁,用之于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3、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数额。确定承包金数
额, 要体现群众观念,既要考虑到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的需要,并留一定的公共积累,又要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
际负担能力,以及农民的日常生活费用,特别是扩大再生产的必需支出,做到统筹兼顾,负担合理。从全县来说,一般应控制
在1987年人均纯收入的6%~8%,亩均20元、人均30元以内。各乡(镇)、村应根据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质量和经济收入的多
少,合理确定。在限额以内,可有高有低,不搞一刀切。4、要明确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要承担生产服务、
管理协调和资金积累三项基本职能;承包方对集体发包的土地,在国家和集体计划指导下行使经营自主权,参加合作经济组织
的管理和享有各种生产、生活服务,承担缴纳土地承包金,完成农副产品定购任务,保护和合理使用耕地,以及其他有关政策
规定的义务。5、实行土地承包金应在原发包单位内进行。生产队较健全的,由生产队组织发包;生产队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
会组织发包,并签订承包金合同。这次签定的合同期限,暂定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同意,仍可续订。
三、方法与步骤
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十二月中旬开始,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计划五天。建立组织,培训骨干,达到一村一人。同时
要在学好文件,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搞好调查研究,重点摸清五个底子:一是摸清实有人口和实际承包土地面积;二是摸清近
三年经济收入情况;三是摸清前三年农民实际负担数额;四是摸清干部群众对提留的意见和要求;五是摸清农民在承包土地中
存在的遗留问题。第二阶段:计划七天。做好宣传,搞好思想发动。主要是开好五个会,即党委扩大会、支部成员会、村队干
部会、党团员会、群众大会,进行层层发动。讲清楚实行土地承包金的意义;讲清楚有关政策规定;讲清楚“五个不变”的原
则;讲清楚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讲清楚方法步骤,达到家喻户晓,要按照政策规定,妥善解决。第三阶段:计划八天,
广泛发扬民主, 制定承包金方案。要参照1987年农民收入水平和近三年农民实际负担数额,先自上而下,匡算承包金数额,拟
订出草案;再自下而上,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由乡镇进行修改、完善,并召开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批准后,再逐级分解下去,落实到户。第四个阶段:计划五天。逐户签订合同,颁发土地承包金合同书。
土地承包金合同书,由乡镇派员组织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与农户(承包方)签订,乡镇政府签证。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
律效力,要保证兑现。
四、应注意的问题
农民自愿转让承包土地,一般应交还集体重新发包,也可由本人申请,经集体同意,协商转包他人,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
中。对其他承包项目,如果园、林场、苗圃、坑塘、荒滩、荒地、集体工副业等,原则上按原承包合同收费。对于不承包土地,
从事其他经营的农户,应负担教育费附加、优抚费、交通事业费、民兵训练费、广播维修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义务
工、基建工。原生产队的债权、债务,应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分摊到户,由户偿还。对户口农转非,并已享受商品粮供应的,要
抽回承包土地;本人愿意承包土地,应将粮油供应证交粮食部门暂时保存,由粮食部门发给代购证。对于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计划外生二胎者,子女7周岁以前不得承包土地;计划外生三胎者,除子女7周岁以前不得承包土地外,并抽回夫妇一方的承包
土地。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可暂保留承包土地,缴纳土地承包金,但不负担义务工和基建工。离退休干
部、职工原承包的菜地,一般不再变动,只缴纳农业税,不负担其他义务。村队干部享受以地代补的,与农民一样缴纳土地承
包金。行政村退休干部一次性补贴,不再另行提取,应从村队管理费中列支。行政村防疫员(乡村医生)的误工补助,可采取
防疫期间误工补助或全年定额的办法,定额标准一般应相当于行政村干部全年报酬的二分之一,年终兑现,从村队管理费中列
支。各乡(镇)工作片要配备一名技术网长,其报酬应相当于行政村主要干部,从乡(镇)统筹费中列支;行政村要配备一名农
民技术员,其报酬应相当于行政村干部的二分之一,从村队管理费中列支。凡是外地迁入要求落户的,必须经所在村队同意后,
方可承包土地,并缴纳土地承包金。国库券、地区电厂筹措资金,应纳入公积金之内,由集体统一提取,统一购买,统一上交,
偿还的本和息,仍作为行政村公积金使用;小麦、棉花保险金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可从公益金中列支。对于夫妇双盲、孤独单
身盲人和呆、傻人承包的土地,原则上除缴农业税外,不负担其他提留和义务工、基建工。承包土地的民师,除本人不负担义
务工和基建工外,其他负担与农民一样。对多占宅基地部分,按照县委[1984]84号文件执行,一律顶承包地,如数缴纳土地承
包金。土地承包金交县部分,随农业税一起交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分项使用;乡(镇)、村提 取的资金,由乡(镇)财政建
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除合同规定的承包金项目和数额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增加,否则,农民有权拒交。对今后
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对有关生产、生活服务性的费用,要通过开展有偿服务解决。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
拿钱,县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强行乡(镇)、村向农民平均摊派。今后农村兴办公共事业,凡乡(镇)兴办的,要召开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行政村兴办的,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取得群众同意,报上级批准,所需费用,可以筹集,
但不列入承包金范围。合理确定义务工和基建工。凡年满18~55岁的男性公民,18~45岁的女性公民,每人每年负担5个义务工
和15个基建工。从事其他副业的劳力,可以以钱顶工或以料顶工。两项用工年初列入计划,并建账立卡,登记造册,定期公布,
年终结算。要合理确定工值,少出工者出钱,多出工者得报酬。土地承包金按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如无特殊情况,
逾期不交者,发包方有权抽回承包方土地,并向法院起诉,依法处理。县、乡(镇)、村原有规定与本文有矛盾的,一律按本
文执行。
1987年11月28日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定
东政发[1991]12号(节录)

一、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实际,反复宣传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方针政策不变,鼓励
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不变,消除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思想疑虑,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在政策、法规、舆论导向、管理措施等方面,为个体、私营经济的
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度拓宽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凡已经放开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政策许可的工业品,应当继续允许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批量销售、批发销售、长途贩运。
在市场整顿中,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要简单从事,随意关门取缔。
三、敞开“城门”引进、欢迎外地产业和 商贩来我县设点经营。
对进入我县生产经营的外地工商业户,所需场地给予优先安排,征收税费要给予优惠,银行贷款、燃料供应等方面要给予
积极支持。
四、采取措施,扶植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社会需要的行业发展。
根据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发展。鼓励个体工商
户从事拾遗补缺的服务业、修理业、饮食业、种植养殖业、加工业及其他方便人民生活的行业。
(1)加强技术培训。可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组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
和经营能力,引导他们从事社会需要的生产经营。
(2)要把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占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货源,有关部门应合理安排,积极供应。
(4)银行、城乡信用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待业青年及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给予贷款支持。
(5)积极发展繁荣城乡小商品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振兴我县名吃、小吃,扩大活跃夜宵市场。
五、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法规、政策之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者追究有关单位负
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违犯国家政策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劳动者协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制止“三乱”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今后凡向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收费的部门应持有省政府以上的批文和经物价部门审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同意。
六、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对走私贩私、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哄抬物价、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偷税漏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法查处。私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加
强内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查把关,要继续认真清理以国营、集体为名的私人投资企业,严格划分所有
制性质。要继续抓好无照经营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交通等有关单位要协调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
登记发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对因工厂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需要短期从事经营的职工,应持单位证明到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凡是搞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照,方可营业。
七、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略)
1991年6月6日

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工业企业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东发[1991]第49号(节录)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搞活工业企业,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发[1991]25号、鲁发[19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情况, 现作如下规定:
一、厂长(经理)有权依据《企业法》和中央、省、地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领导主管部门任用、免除或聘用、解聘副厂级
领导干部;有权任免或聘用、解聘企业行政中层领导干部。任命或聘用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
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党政主要领导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厂长(经理)召集并主持党政领
导干部联席会议,并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厂长(经理)要充分尊重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把使用干部和管理干部统一起来,防止任人唯亲。企业党务、政工和群众组织的干部,由党委研究确定。
二、企业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非生产性人员所占比例范围内,自行确
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也不得以此作为各种评比、达标、升级的条件。
三、企业有权根据国务院和省、地、县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或辞退、开除职工;劳动部
门要相应增、减工资总额。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安置不需要人员和硬性抽调人力。
四、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配好企业党政领
导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好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对政治上坚强、能够完成任务、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
在任期内一般不作调整。实行任期目标的,可以连任;不称职的坚决撤换,不搞“移地做官”要抓好职工队伍技术培训,加强
班组建设,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主人翁作用。有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公平、平等、民主、择优”的竞争用人原则,优化
劳动组合。要打破工人和干部的界限,工人可以从事管理,干部可以从事生产劳动。按照先领导岗位,后一般岗位,先管理岗
位,后生产岗位的顺序,自愿投岗,按需录用,做到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使优秀人才走向关键岗位。
五、企业可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挂钩的分配办法。企业经过自身努力,经济效益
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和工资含量系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鲁政发[1990]20号文件给
职工增加的工资,劳动部门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追加工资计划。企业根据国家法规和省、地规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奖金、
生产性津贴分配形式和办法。凡是能够直接进行劳动计量的,一般以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为主;对不能直接计量的,可采取岗
位工资、浮动工资、结构工资等形式;对科室人员,实行联利联责浮动工资制;对特殊岗位和工种,可适当提高分配系数,实
行岗位津贴或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六、坚持两眼向内,炼好企业“内功”加强企业管理。切实加强企业的标准化、计量、定额、规章制度、信息工作等项基
础管理,注重抓好物资财务管理,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最大
限度压缩“两费”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七、经审计,当年完成承包合同或工作目标的企业,厂长(经理)继续行使对有特殊贡献职工3%的晋级权。具体办法按东
发[1986]35号文件规定执行。经企业承包期满审计或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发现虚盈实亏者,取消本期3%工资晋级权,追回全部
所发晋级工资,并根据情节给予承包者或法人代表党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经审计,连续三年完成承包合同的企业正、副厂级干部或有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是职工身份的,在有转干指标时,
可优先转为国家正式干部;在无转干指标的情况下,可由县人事局备案,积极向上级申报争取。
九、每年从我县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指标中拨出一定指标,解决工业系统中有突出贡献的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干部的父母、
配偶、子女户口农转非问题。名单由经委择优挑选,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十、对税后还贷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实行税前还贷,对技改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试产
期,还贷有困难的可给予照顾;对特困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减免产品税。
十一、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凡列入地、县技术开发,单独核算的重点新产品,经报批, 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二、流动资金缺口大的企业,在承包基数不变的前提下,每年要分期分批从销售收入中提取0.5%~2%用于补充企业流动
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计入成本。
十三、每年从县对工业企业减免税中提取10%,从折旧基金中提取10%,作为工业发展、奖励基金。此项基金由经委、财税
部门负责收取和审批发放。
十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工业发展。牢固树立打破常规、跳跃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强技改、基建项目考察、论证
工作,积极提报、争取高水平项目。对重点技改、基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重点调度、重点支持。还贷能力弱的, 经批准,可
适当延长试用期。试产期内,在税收上可给予照顾,新增利润原则上全部用于归还技改贷款。
十五、实行项目合同责任制,设立项目奖励基金。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省批项目奖金5000~7000元,分别奖励
项目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7人;地批项目奖金2500~3000元,分别奖励项目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5人;县批项目奖金500~1000
元,分别奖励项目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不超过3人。以上奖励资金在项目节约资金或提前竣工投产增加效益中列支。对因失职渎职、
人为地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奖金、工资和党纪、政纪处分,直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特别要强化政策约束、制度约束和利益约束,自觉接受计划、财政、审计、劳动工资、物
价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完成国家计划,履行合同,依法经营。要合理核定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
克服短期行为,不断增强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企业职工收入的增长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因经营管
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要限期扭亏;限期内不能扭亏的,要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全厂减发工资。加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
检查、审计。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的企业,厂级领导要退回已得的奖金和浮动工资,并取消已获得的先进称号。
十七、实行持证检查制度。凡到企业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检查许可证。属县委管理的到县委办公室办理检查许可
证;属县政府管理的到县政府办公室办理。严禁无证检查。对无证检查的,企业可不予接待。对“三乱”行为,企业有权向有
关部门检举、掲发和依法起诉。对侵犯企业权力和利益、干扰企业正常活动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八、进一步检查、清理、整顿现有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一律废止;对已经宣布
废止但仍在继续或变相执行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今后,凡新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 批准后方可
实施。对不经批准擅自收费、罚款、集资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经
批准的收费、集资、罚款项目,企业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掲发和依法起诉。企业有权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义
务装卸,强行装卸收费者,按侵犯企业权利干扰企业正常秩序论处。正当收费要出具县财政局印制盖章的收据,否则,企业有
权拒付。
十九、为督促有关部门改善工作质量,每年组织企业对全县监督、服务部门的工作优劣进行两次无记名投票评选,并将结
果予以公布。
二十、本规定适于县属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经委
负责解释。
1991年9月10日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东政发[2002]32号(节录)

一、指导思想(略)
二、发展措施
(一)实施骨干企业带动战略。按照抓大扶强的规模经济原则,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从传统产业中选择优势企业,从新兴产
业中选择成长企业,加大培植力度,迅速提高企业实力。实施“加大投入,扩充总量,骨干升级,整体膨胀”战略,集中力量
抓好支撑经济和财政发展的骨干企业。年内,重点抓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棉纺织厂、方明药业有限公司、东欣油脂公司、五
得利集团东明面粉有限公司、永裕碳素公司、大田纸业公司、玉皇实业公司等8家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力争实现销售收入18亿
元。实行领导包企业责任制,对每家企业配备一名县级干部,组织一套班子,制定一套方案,具体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
问题,力争使重点企业在“十五”期间取得较快发展。每年根据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和其他企业发展状况,对重点企业名单及时
予以充实调整。
(二)加大对工业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认真搞好项目的提取、论证和筛选,使更多的项目列
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积极寻求投资伙伴,走全民招商之路,千方百计吸引民间资本,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建和
续建项目,积极协调好银企关系,充分利用国家连续降息和支持放贷政策,争取银行资金支持,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对建
成项目,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尽快达产达效。今后3~5年内,使全县对工业的投入保持较好增长。
(三)搞好发展战略研究。企业要熟悉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把握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主导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入世后对企业的影响,全面分析、掌握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瞄准国
内外同行业前沿水平,确定追赶对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围绕发展主题,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搞好发展战
略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企业人员素质差,精力不够, 可以聘请权威部门或专业咨询机构帮助搞好发展规划的研究、咨询、论
证,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企业要立足于现有技术中心和技术开发办,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或适用技术,
依靠技术进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现有4家市级技术中心要创造条件,争取成为大专院校或大企业集团的中试基地,积极与大专院
校、科研院所合作,不断提高开发能力与创新水平。其余企业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进入市级开发中心行列。各重点骨干企业
要不断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靠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活动,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行为。3~5年内,争取使大
多数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争取创出一批在省内外叫得响的名牌产品。
(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要立足于入世要求,不断调整优化企业管
理和体制管理方式,实现管理创新。在加强成本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同时,积极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技术和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以及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通过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
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有条件的企业要借助网络技术实现商务信息的传输与共享,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等新的交
易形式。争取1~3家企业创出在全市及至全省叫得响的管理经验。
(六)搞好中小企业运营。中小企业在全县经济总量中占比重虽小,却安置了大批职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因此,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
军。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县政府将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对产品销路、市场前景好,但包袱沉重,银行提供资金
风险较大的企业,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多渠道投入资金,使企业重现活力。对救活无望,没有生机的企业,在妥善解决
好职工安置的条件下,依法规范破产重组,盘活部分存量资产。
(七)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于国家、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
到位。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从局部利益出发,发生截留现象。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列支企业管理费,对企业据实列支
的技术开发费,在对经营者年终考核时视同当年利润,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允许转年度累计使用。健全企业经营激励和约束
机制,鼓励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并积极探索实行股权、期权等分配形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由县政府给予一定
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认真优化企业外部环境,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禁止对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和收费。
对违反规定向企业收费、集资、摊派、检查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组织协调(略)
2002年7月24日

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东发[2002]16号(节录)

一、 进一步确立民营经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 位(略)
二、 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凡投资兴办的民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地可在东明县境内自主选择投资地
点,地价按政府统征价。也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农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土
地,农民以定期固定分红方式获得补偿。土管部门收费,县内部分全免,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 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
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机关门前设立公开栏, 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每个部门
办理一项审批手续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实行审批事项承诺超时默认制度。对不需要前置审批或前置审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工
商管理部门要随到随办,当日办结。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
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
50% 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
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为股
本参股兴办民营企业。
实行基建优惠。投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部分全免,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水、电、路、通讯优惠。工业和生活用水主管道优先铺通,供水增容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电费按县内企业同等价格收取;
架设输电专线,只收成本费,免收电力增容费;县乡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园区以外的道路由县乡负责建设, 优先开通,不收取
费用;民营企业安装电话一般不超过二个工作日,同一线路图文传真机免费进网。
建立试营业制度。凡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允许试营业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第一产业、50万元以上的第二产
业生产经营性项目,允许试营业一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复转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分流人员,允许试营业一
年。投资规模达到20万元以上的第一产业、50万元以上的第二产业项目,允许试营业2年。试营业期间,有关部门对其不得纳入
收费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人投资兴建的各类专业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人收取场地租赁费;
除工商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涉入收费管理。对外地投资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其他费
用一律免收。民营经济务工从业人员需办理有关聘任、职称评定、用工和人事、劳动代理手续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
办理。民营业者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各类选拔人才的评选。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科级干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岗从事民营
经济。离岗期间,职务、工资等政治经济待遇不变,原岗位、编制保留,不参加年度考核,按“称职”对待。本人创办、领办
且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按招商引资项目对待,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所办企业年纳税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授予“东明县改革创业优秀干部”或“东明县改革创业优秀职工”称号。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分流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县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人
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留存人才交流中心,由所在企业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予以计算工龄,其户口归县
人才交流中心或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统一管理。企业提取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可在税前列支。分流人员、下岗职工领办、创办
民营企业,所办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 可享受劳服企业的
优惠政策。
鼓励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凡在城区内投资办实业,规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有长期固定住所的,是农业
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公安机关为其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办理时只收工本费,其户口归属从业单位管
理,个体经营者由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管理。原承包土地可根据本人意愿,予以收回、转包、转让或租赁。其子女入托、入学
可自主选择幼儿园或学校,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收费与城区子女一样对待,不得提高。
民营经济涉及用地、用水、用电和各类市场建设的项目,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与县属、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城镇建设中确需民营业户搬迁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安排相应场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抵
押、质押取得贷款。实行“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驻厂信贷员制度,
提高授信额度,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贷款制度,逐步加大贷款额度。
鼓励支持成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实行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
也可以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鼓励各类人员积极从县外、境外引进资金。对引进资金人员,按
照东发[2002]1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允许单位或个人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民营企业,并参与收益分配。
五、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
根据鲁政发[2001]8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 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是上级拨付的用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二是
民营经济上交工商税收中的资金;三是民营经济发展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四是民营经济组织及社会上其它组织自愿提供的资
金。四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外管理,由县财政对收益部门按照民营经济年度上交工商税收的比例划拨。
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的用途:一是用于服务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的信息网络建设费用,为全县民营经济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
广和应用;二是用于重点民营企业厂长(经理)出外培训费用和聘请专家、教授的授课费用;三是用于各乡镇、各部门、各龙
头民营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费用;四是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名、特、优产品的费用;五是用于重点民营
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金;六是用于其他为民营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的项目费用。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由县统筹, 由县民营经济主管
部门具体管理和运作使用。
六、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服务和管理
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责任目标管理,
把民营经济发展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工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
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
型、好经验,每年在全县开展一次评选先进民营企业和纳税大户的活动,表彰奖励在发展民营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
和个人,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加强对民营业户的法律保护。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严格禁止“三乱”行为。严格执行《缴费项目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侵犯民营业户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经举报查实后,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开曝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强装强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干扰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从严从重
打击。在重点企业、县工业开发区设立治安办公室或警务区,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强园区建设。外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进入县工业开发区,用地由县开发区统一协调解决。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
际,规划建设乡镇民营经济园区,园区建设要同小城镇总体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支持成立民营经济行业商会,制定行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市场行情,搞好市场预测和产品开发,规范行业行
为,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水平。
加强主管部门自身建设。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适应当前我县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发挥服务、引导、管
理及自身职能,建立民营经济人才培训中心,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立民营经济信息服务中心,
收集发布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经济动态,宣传我县的资源优势及合作意向。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招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
努力塑造主管部门自身新形象。
提高民营企业经济管理水平。搞好管理创新, 推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搞好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民营经济实行月汇报、季调度、半年总结、年终考核制度,对各乡镇固定资产投入、招
商引资、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纳入县委政府的综合考核、奖惩。对前三名先进乡镇,授予“发展民营经济先进乡镇”荣誉称号,
并给予主要负责人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予以诫免。
2002年12月3日

中共东明县委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规定
东发[2003]5号(节录)

一、奖励对象
从县外引进项目、资金、设备、人才、技术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奖励范围
1、引荐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或国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2、引荐县
外在我县以独资、合资、入股、租赁等各种形式投资的资金、设备和原材料,并形成固定资产的。3、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家、
省、市计划外项目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的。4、通过融资等形式从县外引进或拆借的资金(政策性资金除外)并注入到企业的。
5、引进人才,自带新项目、新产品、新工艺,并使企业形成一定规模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6、争取流动资金使用期6个月以
上的(政策性资金除外)。
三、奖励标准
1、引进县外独资、合资或合作工业生产性项目的,按缴地方财政收入的10%终身奖励(合资或合作项目外资部分的)。2、
引荐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成功者,按项目交地方财政收入的10%奖励。3、引进农、林、牧、渔业和农业
综合开发的县外投资项目,按其交纳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终身奖励。4、引进县外商贸、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的投资项目,
按项目交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终身奖励。5、从县外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科研、公益设施的),按实际到位金额
的10%给予奖励。6、从上级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经县领导研究确认后给予一定奖励。7、从县外引进贷款,不高于银行基准利
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使用金额的1%提取奖金。从上级部门争取流动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的按3‰。提取奖金(政策性资
金除外).银行贷款按固定资产投入的,按新增部分的2‰奖励银行,投入流动资金的,按新增部分的1‰。奖励银行。8、引进
先进技术的,从采用该技术后企业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新增纯利润部分的10%奖励给中介人。9、对引进投资规模较大,技术
含量较高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重奖。
四、奖励办法
1、对引进县外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年终决算后一个月内,县直引进的项目由引荐人向招商局和财政局
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奖励;乡镇引进项目由引荐人向乡镇政府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报招商局、财政局备案,由乡
镇财政奖励。2、对引进的农、林、牧、渔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引荐人向招商局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年终一
次性将奖金交引荐人。3、对引进商贸、餐馆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运营后一个月内,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经审核
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年终一次性将奖金交引荐人。4、引进人才、技术、自带新项目、开发新产品的,新技术改造完成且年终
决算后一个月内,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将奖金交引荐人。5、通过各种形式的融资和拆借资金,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由受益企业,年终一次性将奖金交引荐人。6、引进无偿资金
的,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将奖金交引荐人。
五、审核确认(略)
六、附则
1、干部职工可以专门从事招商工作,在此期间工资和政治待遇不变,不影响调资和提拔。2、党政领导干部可以领办参办企
业,享受民营经济的各种待遇。3、退离人员、下岗职工、待分配的学生、退伍军人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比其他人员招商引资的
奖励增加一个百分点。4、招商引资实行“四挂钩”政策:与单位办公经费、年终考核、评先树优、干部使用挂钩,对完成和超
额完成任务的县直前五名分别奖励8、7、6、5、4万元,乡镇前三名奖励8、7、6万元;完不成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发单位
办公经费,不得评年终综合奖,不得提拔干部。
200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