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基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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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层司法

1986年,为弥补法律服务机构不足,在各乡镇驻地设立22个法律服务站,站长由本乡镇司法助理员兼任。1988年,建立22
处乡镇司法所,配备乡镇司法助理员22人。1995年,撤销法律服务站,建立法律服务所。县司法局设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科。
基层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收编管理。1996年,全县22个乡镇司法所通过省级规范化验收。1997年,基层两所分离。
1998年,东生、创维、焦园法律服务所通过省司法厅登记注册,其余未注册的仍保留。2001年,随乡镇政府机构撤并,基层司
法所合并成13处。2003年,增设开发区司法所。至2005年,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50人,其中,法律专业16人,注册法律工作
者57人。代理各类案件5100件,办理法律文书8321件,为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9321万元。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275人,帮
扶率95%,脱管、漏管率在3%以内,重新犯罪率不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