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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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审判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前,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后,民
事审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依法办案的新阶段。至1989年,共审结婚姻、家庭、权属、涉财产权益案700件。1990年后,民事案
件呈上升趋势,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居多。1991~1993年,民事审判工作以公开审判为中心,开展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发
挥合议庭作用,改变以往案件只注重调解而久拖不决的现象。1994年,开始实行庭审举证、证据双向分担等制度,至1995年底,
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53件。1996年4月,县法院审结太阳马食品有限公司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是东明县审理的首起商业秘
密侵权纠纷案件。1998~1999年,注重对家庭纠纷案件和下岗职工维权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364件,
权属案236件。2000年,县法院加大调处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教育疏导,平息纠纷,慎重调处一批离婚、
伤害赔偿、劳动保障、劳动争议等案件。全年共受理民事案999件,审结945件,结案标的额570万元。2001年,重点督促审理标
的额不大的债务纠纷案件,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2002年,受理民事案855件,审结814件,结案率95.2%,结案标的
额25万元。2003年,审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民事案777件。其中,通过调解、撤诉和支付令方式结案749件,调
解结案率96.4%。2004年,实行公开审判,完善诉讼程序和法庭立案方式,依法保护群众诉讼权和知情权。2005年,坚持能调则
调、当判则判、多调少判的原则,审结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一审民事案54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