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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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 判

1986年,主要审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1990年,发挥控、辩、审职能,实现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1993年,
开始审理行政案件。1995年后,实行立审分离,审判工作形成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格局。至2005年,共审判各种案件25800
余件。其中,刑事案1500余件, 民事案12000余件,经济案11000万件,行政案10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