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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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县检察院设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进行检察,发现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1995~1998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
诉案件43件,立案审查22件。建议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 向菏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7件,向县法院发出再
审检察建议2件。经审查,直接答复县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或作服判息诉结案19件,移交法纪部门1件,终止审查10件.1999~2001
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56件。立案审查42件,建议菏泽市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向菏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7件,向县法院发出 再审检察建议1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直接答复或作服判息诉工作结案25件.2002~2005
年,县检察院同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民营经济单位、行政村等结成经常性服务对象,建立民事行
政检察服务站,成立民营经济维权中心。县检察院、县法院会签《个案监督检察建议实施意见》,理顺个案监督检察建议的适
用程序。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93件,立案审查91件。建议菏泽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向菏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44件,
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向行政机关发出制度整改检察建议3份,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9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