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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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监督

一、执法检查
1986年,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方式,责令有关部门进
行整改。1990年,县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食品卫生法》、
《合同法》、《教师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18条。1994~1997年,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教师法》、《山东
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执法检查,推动“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24条。1998~2003
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5次专题视察,检查《环境保护法》执法情况,实地查看30余家企业的排污治理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
提出综合治理意见和建议54条。至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共组织260个检查组,检查90余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共提出
意见和建议430余条。
二、对执法主体评议
1999年,东明县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县人大代表,深入到80多个单位,走访座谈3000多人次,对14个执法执纪部门进行评
议。评议过程中,查证落实具体问题67件,发放测评票2700份,评出满意单位8个,基本满意单位5个,不满意单位1个。对不满
意单位黄牌警告,实行跟踪评议。2001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协联合, 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行业代表98
人,对34个执法窗口或部门进行督促评议,有效地促进了行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