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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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 政

1982年,基层政权建设列入县民政部门职责范围。1984年,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大队改称村民委员会,全县产生第一届村
民委员会586个。之后,按期换届选举。1988年,推行简政放权。1991年,东明县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
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始实行村民自治。2000年,开始社区居委会试点。2001年,东明县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至
2005年,全县有村(居)民委员会398个,全部实行村民自治。登记社团组织27个,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74个。婚丧、弃儿、地
名、堪界管理工作渐趋规范。退伍军人得到安置,烈士家属妥善照顾,抚恤标准逐年增加。东明县被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
治部授予“爱国拥军模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