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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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监察

1995年9月,东明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办公室成立。主要职责是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检查用人单
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12月,全县开展《劳动法》执行情
况大检查。之后,每年开展一次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检查, 内容以招工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工
时制度、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为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998年后,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劳动
监察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劳动用工。责成29家企业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2300份, 补缴社会保
险金125万元。2002年,检查用工单位33家,涉及职工4100余人,责成企业补发拖欠工资5.8万元。2003年,检查用人单位86家,
涉及职工1.8万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18份,补签劳动合同1200份,补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35万元,依法理顺劳动与社会保险
关系350人, 促缴社会保险费230万元。2004年12月,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施行,标志劳动监察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
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