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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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工资

工资调整 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8月,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该年底,全县企业职工6199人,按六类区提高
工资标准。1987年,由企业自行制定办法,小范围调整,2346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5.4元。1988年,企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增加一级或半级工资,人均月增资7元。该年,全县共审批工资与效益挂钩企业24家,职工3299人。1989年,对企业实行考核晋
级,通过应知、应会、劳动贡献三方面的综合考核,全县有1956人晋升工资等级;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职称工资,人
均月增资12.8元。1990年,有10510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13.59元。1991年,因粮油价格调整,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每
人每月增加6元。1993年10月,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工龄每年按1元计发。1994年5月,为企业9818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
11.65元。8月,将企业职工14176人的等级工资套改为技能工资,人均月增资84元。1997年,县石油化工厂、天然气化工厂、棉纺
织厂、供电局4家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1999年,企业全面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共有17283人执行岗位技能工资,人均月增
资225元。2000年,全县有6613名职工晋级,人均月增资22元。2001年,企业工资实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
度,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髙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工资水平。2002年,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起点,10741人套改
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81元。2003年,有5397人增加工资,人均月增资97.86元。之后,县企业职工工资增加主要靠国家宏观调
控。经济效益好、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制定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总额使用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
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在核定工资增量范围内组织实施内部分配。
工资形式 1982年前,全县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没有自主权。1985年7月,改革企业工资制度,实行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职工工资同劳动成果挂钩。1988年,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工效挂钩。1993年起,企业
实行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等级工资制”逐渐被“岗位技能制”代替。2000年后,东明县企业仍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完全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规定范围内自主调配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起,全县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连续3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的,由企业支付职工每人每月不低
于140元的生活费用,1997年7月其标准增至160元;1999年7月增至220元;2001年7月增至260元;2002年10月增至290元;2004
年4月增至310元;2005年1月增加到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