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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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管理

计划调配 1996年前,县企业正常运转,职工工资能按时发放,调入县内职工较多。之后,省、市对县际间的职工调配进
行控制,调入县职工逐年减少。1998年,县大部分小型企业经营不善,亏损面大,要求调入县内职工越来越少。2000年后,计
划调配职能减弱,企业用人逐步市场化。
劳动合同 1985年10月始,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用的180名城镇合同制工人全部签
订劳动合同。1995年9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共招收合同制工人7500人(其中农民合同制120人),合
同临时工、季节工5300人。10月,全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全面实行劳
动合同制,企业用工打破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身份界限。至12月底,全县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单位有135个,签订劳动
合同工人23000人。2000年,签订劳动合同23097人。2005年,全县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到31000人。
劳动保护 1986年起,东明县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与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体
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单位常规劳动保护原则。1995年后,县化工、纺织、板材加工等行业形成规模,县政府高度重视企
业劳动安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企业生产一线检查指导工作,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劳动安
全及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
定,县政府出台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办法。
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1988年8月,东明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
能是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调整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代表共同参与。
1995年后,《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继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更加明确规范。2000年,县劳动争议仲裁调
解机构网络健全,全县用人单位共成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7个,配备兼职调解员425人。至2005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办公室共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1280起,为用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12万元,为职工追回拖欠或克扣工资880余万元,裁定单位
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500余万元,依法协调理顺劳动关系1420余人。
劳动中介 1989年,东明县开始出现民间劳务输出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外出务工人员的安全和工资没有保障。1992年
8月,县职业介绍所成立,隶属于县劳动就业办公室。1995年,对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开始实行证、卡管理,东明县劳务输出
开始走上组织化。2001年,县输出务工人员3.6万人,至2002年,县职业介绍所正式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内容包括档案
代管和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等。2003年,全县13个乡镇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劳务输出业务。该年全县输出务工人员8万
人。2004年,开始对职业介绍机构定期进行级别评定,实行分级管理。2005年9月,县人力资源市场启用,集求职登记、职业介
绍、职介管理、信息发布、就业培训、证卡办理、社保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为一体。是本省内比较先进规范的劳动中介
场所。该年起,开始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进行年检,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治理整顿,责令限期整改5家,取缔2家,
劳务输出市场得到净化,务工人员的安全和待遇有了保障。该年,全县在外务工人数达12万人,年创劳务收入9.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