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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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改革

1985年,县劳动局主要职能是全县职工工资管理、劳动调配、招工就业、劳动安全管理等。新招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管理,
称“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之前,用工形式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之分,按照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
体所有制单位。1987年,全县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88年,具备条件的企业工资分配实行工效挂钩。1993年,企业工资分
配形式实行自主分配和政府监督调控,工资制度逐步由等级工资制改为岗位技能制。199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规定,全县企业开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10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1999
年,县所有企业均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岗位津贴等。2000年,县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与失业保障并轨。之后,国家、省相继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
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障补贴、小额担保贷款都做了明确规定,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环境进一步优
化。该年起,县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县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职能、县民政局
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全部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同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等职能移交县经贸
局;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职能,移交县技术监督局;将职业卫生监察职能,移交县卫生
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对企业招工、用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备案管理;不
再审检县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再制定对企业的奖惩政策,改为处理劳动关系;
不再承担协调企、事业和国家机关单位人员的工资政策职能,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移交事业
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