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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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资福利

工资调整 1986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企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1988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工资;1989年普调一级工资。1991年,工龄津贴由每年0.5元调整为1元。
1993年提高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100元。建立增资机制,在考核的基础上两年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五年(或连续三年考核
优秀)晋升一级级别工资。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4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人均月
增资分别为20元、120 元、80 元、52 元。
工资福利待遇 1988年5月增加4种副食补贴,每人每月8元。1991年5月增加粮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6元。1992年4月增加
粮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1992年8月增加煤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1992年12月增加地区性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元。1993年9月
书报费增至15元。1998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
误餐补贴等简化归并,统一称为地方福利补贴,每人每月执行125元。1994年,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费
标准 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年终一次性支付。至2005年,该标准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