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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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保护

1986年,东明县耕地面积为6.92万公顷,人均耕地0.12公顷。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1998年12月,国务院出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东明县开始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分的
原则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
耕地;蔬菜生产基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保护措施为: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1299块,
面积5.8万公顷,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3.4%。设立600余块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制定6项保护基本农田的规章制度。1999年
1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出台。2001~2005年,全县建设占用耕地共526.19公顷,土地开发增加土地4000公顷。
土地征用 1986~2005年20年间,全县共征用土地693宗,面积1747.98公顷。其中,批次用地15宗,面积221.47公顷;国
家建设用地678宗,面积1526.51公顷。

1986~2005年东明县征用土地情况表
表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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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面积(公│年度│面积(公│年度│面积(公顷)│ 年度 │面积(公顷┃
┃ │顷) │ │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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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 │ 27.47 │1991│ 43.86 │1996│ 61.25 │ 2001 │ 7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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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145.23 │1992│ 49.78 │1997│ 137.03 │ 2002 │ 9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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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86.41 │1993│ 19.73 │1998│ 214.25 │ 2003 │ 5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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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222.80 │1994│ 219.39 │1999│ 9.28 │ 2004 │ 5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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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25.36 │1995│ 31.73 │2000│ 79.32 │ 2005 │ 8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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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1990年,全县未利用土地3376.58公顷。由于历史原因及黄河水侧渗,在黄河大堤外侧形成大面积盐碱涝洼地。
为改良土地,东明县制定开发治理专项规划,确定“因地 制宜,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在沿黄一带推广水稻种植。至2001年,
共开发整理土地8000余公顷。其中,争取部级立项3个,开发资金0.97亿元;省立项7个,资金0.32亿元。开发整理土地做到田、
水、路、林、村统筹规划,井、桥、涵、闸全部配套,耕地质量明显提高。2003年,复垦废弃工矿地729.6公顷。2005年,滩区
村庄搬迁后,旧村址整理22处,复垦土地615.33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