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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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解放以后,全县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
依法出租转让。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出让可采用有偿方式。1994年
1月,东明县首例出让位于曙光路东段的中国银行东明县支行用地,面积1147平方米,出让期限50年,出让金11.96万元。1998
年,东明县土地管理局向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向阳路北段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3万平方米。2000年11月,县政
府印发《东明县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县政府制定《关于深化县城规划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和
《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干部职工住房用地改革的实施意见》。该年,协议出让土地11块,面积2.79万平方米,出让金437.07万
元。成片出让土地1.57万平方米,出让金366.27万元。2002年3月,东明县举行首次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拍卖土地面积
5135.9平方米, 以102.6万元成交,超过起拍价57.8%。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土地进入市场化运作。县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形成“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出让(招标拍卖)”的供地模式,为城市建设聚集资
金。县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使破产、倒闭企业向有经营能力的单位转让,提高土地利用率。7月,举行全县公厕用地拍卖会,其
中位于县人民医院附近的一宗面积125平方米的土地,成交价33万元。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意见的通知》,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要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至2005年,全县利用多种办法盘活土地56.48公顷,全部用
于旧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