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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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管理

1986年,东明县贯彻执行国家“巩固、消 化、补充、改善”方针,宏观上管而不死,微观 上活而不乱,稳定市场物价。
对百货、副食品等13类商品,按照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统一实行三色标价签管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例》颁发实施,东明县加强对民用煤、种子、石油产品、食糖的价格管理, 调整部分粮食、油料价格。核定小井玻
璃器皿厂生产的酒具、茶具试售价格。1988年,境内出现“抢购风”和“涨价风”,东明县对成品油、钢材等生产资料实行全
县统一最高限价,对化肥、农药、农膜实施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专营。1991年,放开国营商业经营的服装、食
品、日用品、五金等8类、51种商品价格。调整铁锅、成品油销售价格,全县平价90#汽油批发价格为935元/吨,平价0#柴油批
发价652元/吨。1992年,放开花布、呢绒、毛线、胶鞋等4种商品及卷烟的零售和三级批发价格。调整钢材等部分建筑材料预算
价格,制定农村用电分类电价及最高限价,其中生活照明用电为0.215元/度。1993年,放开粮油销价,对国家定购任务内的粮食
实行“保量放价”收购的保护价。放开生活用煤的销售价格。调整平价农用柴油销售价格。提高居民生活用液化气价格,每罐
(12.5千克)由原来的19元提高到24元。1994年,提高国家定购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价格,粮食、棉花平均购价分别提高48.3%、
46.2%。成品油、化肥价格计划内外并轨。该年,物价涨幅27%,成为改革开放15年涨幅最高年份。1995年,核定引黄工程供水
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0.75元/吨,工业用水0.9元/吨。1996年,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调整食用盐价格,其中,
加碘精制盐零售价1元/千克,粉精盐0.98元/千克,粉洗盐0.94元/千克。1997年,对全县餐饮业实行价格等级管理,评出特一级
店1个,特二级店1个, 一级店8个,二级店4个,按等级分别确定菜肴、酒水、糕点等毛利率和综合差率。1998年,东明县深化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棉花收购价格、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
为政府指导价。1999年,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和棉花收购价格,下调黄金饰品价格,足金饰品零售价107元/克,18K金饰品不超过
87元/克。核定县热电公司供气试销价格为80元/吨。2001年12月,调整成品油零售价格,90#无铅汽油2940元/吨,0#柴油2605
元/吨。2002年,全县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为0.52元/度。2003年,对防治“非典”商品实行价格干预,县政府发布《关
于加强与“非典”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的通告》,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消毒液、口罩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
价。2004年,东明县黄河滩区移民迁建,机制砖价格飞涨,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对滩区机制砖实行价格监管,在出厂价0.12元
/块的基础上,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2005年,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52元/度提高到0.54元/度。
第八编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