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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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监督管理

一、信贷资金管理
1986~1987年,东明县人民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切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金融宏观调控
以控制贷款总规模为主。1988年,东明县各家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专业银行自
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地区监控指标体系。1991年,信贷资金管理优化贷款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加速资金周转、促进
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短期再贷款重点是计划内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1997年,亚洲一些国家出现金融危机,县人
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回收贷款,融通资金,全县未出现挤兑存款现象。1998年,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计
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贷款投向实行窗口指导。1999年,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网
络系统,推广贷款证制度。2000年后,县人民银行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对农村信用社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及库存现
金变动情况进行监控。贷款投向支持农业,至2005年,累计向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11.05亿元。
二、现金管理
1985年,东明县人民银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工商企业不得超现金库存限额,未经允许不得
坐支现金,不得租赁银行账户编造假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该年9月,执行国家《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只能在一家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1986年7月,贯彻《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凡属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范围的,均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89年3月,按照国务院加强工资
基金管理的要求,发放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管理手册》.1990年,县各专业银行按月编制现金计划,各营业网点配备
专兼职现金管理员,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印制的《现金管理检查证》,监督用户单位现金收支业务。该年起,东明
县人民银行会同劳动、计划等部门,每年对工资基金开展1~2次大检查。1997年,要求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只
能选择一家银行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对一次提款5万元以上的,柜台人员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实
后才可予以支付。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2年后, 对提取大额现金实行备案制度。
三、利率管理
法定利率管理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利率,提高流通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1988年9月,提高存贷利率,并将企事业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利率拉平。1989年2月,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一年期整存整取个
人存款、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单位存款利率为11.34%。1990年3~5月,三次降低存贷利率。1993年5月、7月连续两次提高
存贷款利率,一年期整存整取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0.98%。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形势,1996年3月
至2002年2月连续8次降低存贷款利率,一年期整存整取、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利率为1.98%,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5.31%。之后,
存款利率有所提高。2004年10月,一年期整存整取、居民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利率为2.75%,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5.22%。
浮动利率管理 1986年5月,东明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允许农村信用社在
20%的幅度内浮动。1987年1月,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4月,经东明县人民银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
分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在低于市场利率、高于法定利率内浮动,浮动幅度超过20%。1988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各专业银行各档次贷款利率有权上浮30%,并实行不同行业差别利率。1989年6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
社存贷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具体规定,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利率(不含3、5、8年期保值储蓄)
可上浮50%,各项贷款区别对待,灾区口粮和医治病疾贷款不上浮,支持粮、棉、油生产贷款可上浮50%,其他农业贷款可上浮
80%,农户加工、一般工商业、商饮服务业和乡镇企业贷款可上浮100%。1990年2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的
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补充规定,固定资产贷款一律不准上浮,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幅度由30%降为20%。城乡信用社
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8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
度分别限制在30%和60%,超过上浮规定,需报县级人民银行审批。
四、结算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 1986年1月至1994年9月,县内各银行、信用社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修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994~1996年,清理多头开户218个,撤销长期闲置账户1110个,规范一般使用账户125个。2003年9月,增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放宽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取消对异地开户的限制,至2005年,全民、集体、个体单位在银行开立各种账户2825个。
柜面监督管理 1997年始,东明县人民银行制定《柜面监督办法》,通过柜面监管、票据交换和社会举报等形式加强柜面
监督工作,对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五、金银管理
1985年,东明县开始实行金银配售制度,业务由东明县人民银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办理。1998年,东明县
鸿祥金店成立,隶属东明县城市信用社,业务受东明县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取消白银配售制度,放开白银市场。2002年,
取消首饰用金配售制度,不再办理黄金门市收兑业务。取消经营黄金制品许可证制度,实行经营黄金制品核准制,全县金银饰
品经营单位发展到3家。2005年发展到5家。
六、外汇管理
199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明县支局成立,与东明县人民银行属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具体业务由金管稽核科负责,配设
外汇专管岗位,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外汇业务。1996年,外汇由直接管理过渡到间接管理,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银
行结售体系,提高私人用汇标准。1998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明县支局坚持外汇业务监管和人民币监管相结合,实行“本外
币”一体化监管模式。2001年,进行辖区内银行外汇监管基础信息资料建设,加强外汇账户收支监管和对银行外汇业务非现场
监测,促进外汇管理,增加外汇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