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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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人民银行体制改革 198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东明县支行行使派出机构职能,以保持货币稳定。1986年6月,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地位。东明县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
职能,负责对全县金融机构的领导、协调、监管、稽核工作。1993年,县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工作,
实行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例会制度。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县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走向正规化、
法制化。县人民银行不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部门贷款,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机构进行
大的改革,撤销省级分行,建立大区行,重要职能相对集中,县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转向加强金融服务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
管理。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199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东明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4家专业银行实行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银行间
依法开展竞争。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国家专业银行正式向商业银行转变,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
行贷款规模管理。1998年1月,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1999年,国家先后组建
中国信达、中国东方、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四个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受、管理、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86年,外汇管理采取汇率并轨,统一实行1美元兑换8.28元人民币的汇率,对外汇支取采取计划管理,
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1994年,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实行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制度和银行销售汇率制度,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东明县没有专设外汇管理机构,县人民银
行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外汇业务也由县人民银行管理。1998年后,采取人民币和外币一体化监管模式。
信用社体制改革 东明县农村信用社长期由农业银行东明县支行管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失去自负盈亏、自
主经营、自我约束的性质。1993年9月,东明县城市信用社成立。1994年5月,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中国农业银行东明县支
行析出,由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管理。1998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成员。乡镇基
层农村信用社进行扩股,实行聘任制。1999年4月,城市信用社并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2005年,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
合社更名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基层社成为东明县农村信用社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