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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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制税种

税制 1983年,县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小型企业免交承包费,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交纳调节税。
1984年,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以税代利”恢复和开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
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形成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新体系。1994年,征管
机关分国税、地税。国税系统由中央垂直管理, 地税系统主要由地方管理,形成分税制的基本框架。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
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东明县改革原有税制格局,改革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
税种 1986~1994年,全国性税种24个,县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保留税种有集市交易税。暂缓征收的有车船使用
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征收的有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和盐税。1995~2005年,县国税部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
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管理、集贸市场和
个体户的各项税收、中央税的滞补罚没收入、按中央税及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等。地税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发展旅游事业费等。其中,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三税种对东明县地税收入起着支撑作用。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地税
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县三级分成。其中,营业税县级80%,企业所得税县
级32%,个人所得税县级40%。其它税收缴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