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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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 1985~1998年,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分别对公用经费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1999年,县
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全县行
政事业单位中开展财务检查和财务整顿的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增人增支,单位业务招待费控制在公务费预算总额的2%以内,
对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实行货币化管理。对会议费实行统一管理。财政负担的全县综合性会议费, 由财政部门直接与接待
单位结算。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只享受一种特岗津贴,离岗停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水、电费等,必须按标准交纳, 职工
借款必须在当月归还,不得以白条顶库。至2005年,没有出台新的政策。
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国后,东明县预算外资金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1995年,国家明确预算外资金所
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逐步建立综合财政预算,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199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要求建立“收支有 据,用之合理,调度灵活,运筹有方”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新机制。1997年,县政府制定《东
明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下发《关于清理预算外资金和银行账户的通知》。组织财政、监察、审计、人行等部门对全
县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共冻结银行账户资金1100万元,划入财政专户资金760万元。对清理检查出的246个账户,保留112
个,对私设银行账户予以撤销。1999年始,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 “票款分离”收缴制度,把全县68个执
收单位的39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平均缴存财政专户资金4800万元,直接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600万元。2004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安排,全县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非税收管理平台,实现全省非税收入系统微机联网,
收费项目实行微机代码。2005年,实现非税收入12259万元,其中,缴存财政专户4624万元,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70万
元,土地有偿使用收入4329万元,罚没及其它收入2136万元。
农业税(费)管理 1986年,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农业税征收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农业税全部划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由财政局农财股负责征收。1997年,成立农税征管股。
2002年,推行农业税费改革,施行“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的税收政策,建立乡镇农税征收大厅,实行定额、定时、定点征收。
全县共征收农业税3681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7%。农业税费改革后,县核实农业计税依据, 落实农业计税面积,实行6%依率
计征。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撤销农税征管股,成立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专门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2004年,农
业税税率由6%调减为3%,按政策对70岁以上的老人、军烈属、残废军人、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行税额减免;对自然
灾害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农业税附加按照乡管、村使用的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到村队。2005年,共
征收农业税2401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印发《东明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全
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定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5%。其中,全额行政、事业单位执行5%,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缴纳比例不低于8%,中央、省、市属驻城单位按所属行业规定的比例缴纳,没有行业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不
超过15%。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严格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实行专账管理、
专户储存,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详细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自动转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005
年,全县共缴纳住房公积金4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