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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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1986~1993年,山东省财政对东明县实行定额补助,每年递减3%。县固定收入为县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包干
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
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收入,省和县共享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个人
所得税、外资与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及所得税。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专项支出由中央财政专案拨款,不划入地方财政
支出包干范围。支出范围包括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防汛经费、农林水事业费、工商事业费、
农机部门简易建筑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救济费、外事活动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
政体制,国税交国家管理,地税归县财政管理。1998年,进行三项财政收入体系改革。一是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改革。全县除
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二是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税
费收入, 遏制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
任,划分县乡政府财政收入,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