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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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资管理

1986年,东明县物资购销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归口为县计划委员会。物资调拨到县后由计划部门按计划分配,物资部门
按计划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立经营。指导性物资属计划外物资,可进入市场调节,购销不受限制,以满足工农业生产
需要。1989年,成立东明县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是全县唯一合法经营物资收购的企业。在经营上,无论购进、销售或到厂
家串换物资,均须经县计划委员会、公安部门批办手续,直至物资市场全部放开。1991年5月,成立由工商、物价、税务、物资
四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公室, 对全县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以规范钢材、煤炭市场
秩序,直至该年底市场全部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