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经营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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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经营管理改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1982年8月,省委、省政府下发《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办法》,规定实行生产责任制,签订土地
承包合同。县农业局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农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的签订管理。至1984年,全县完成农村土地承包合
同签订。1988年,全县充实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队伍,各乡镇相继建立农业承包合同领导组织,对农业承包合同进一步补充
完善。1999年,《农村集体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颁布,县、乡镇、村三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专人负责合同的签
订、调解与档案管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现了地块、面积、合
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至2005年,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完善。
农民负担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农村“两工”即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逐步实行以资代劳;乡镇、村征收的“三提五
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3项村提留,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5项乡镇统筹费层层加码;
农民上交公粮款不能返还,农民负担过重,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1992年,《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实施,县、乡镇两
级分别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规定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不超过上年农
民人均纯收入的5%。1993年,县政府制发《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和《东明县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全面加强
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该年,终止涉及农民负担不合理文件10余份,清理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升级达标活动费和
各种基金36项,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积累工都严格控制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1996年,全县统
一实行以村为单位,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算每村农民负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据实征收,禁
止下指标和按人头、田亩平摊。1997年始,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一律使用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1998年,
规定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且保持三年不变。2000年,县委、县政府发出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提出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严禁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不切
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2001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集中治理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计划
生育罚款、农村建房收费、农村电价和电网改造及报刊征订摊派费用。该年,对农村义务工、积累工实行限额制,规定农村每
个劳动力每年承担“两工”最高不超过20个。2002年始,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改为按地亩征收农业两税及附加,
三年内逐步取消“两工”.2003年,严格“两工”审批手续和执行上限政策。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
分点,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
农村财务管理 20世纪8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薄弱,财务管理主要是对乡镇经管员和村会计进行业务培训。1986~1990年,
举办农村财务培训5期,累计培训1800人次。20世纪90年代初,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村集体积累增加,处理贪、占、挪用集体财
物成为当时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1995年,县成立农村集体财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1991年以来农村集体财务进行全面
清理整顿,理顺村级财务关系。2000年,对全县384个行政村1995~1999年的集体财务进行集中清查,共查出违规资金10.86万
元,处理违纪人员7人。2001年,在城关镇实行农村财务管理试点,将村级财务账目和现金交镇经管站统一代管,村只设一名记
账员,每月定时到镇政府经管站报账。同年8月,县政府出台《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代管制度。
至2004年,各乡镇农村财务全部实行代管。该年,全县农村财务公开村达97%,民主理财规范村达95%。2005年,全县农村财务
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