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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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务管理

一、水利工程管理
主要是对引黄工程、河道、渠道、扬水站和机井的管理。
引黄工程管理 1986年,黄河大堤上的引黄闸,由黄河河务局负责管理。谢寨、阎潭引黄灌区管理处负责本流域内的放水、
调水、测水、测沙等项工作。控制两个乡镇以上用水的干渠节制闸,由灌区管理。控制一个乡镇内用水的节制闸,由所在乡镇
管理。乡镇负责管理支渠及其以下工程。1990年,增设高村灌区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引黄工程管理。1993年,菏泽地
区水利局,将谢寨一干渠、引水渠和阎潭引水渠、一干渠划归地区管理,成立两个管理处,专管用水、堤防、建筑物。黄河滩
区的引黄工程由所在乡镇管理。至2005年,引黄工程管理没有改变。
河道、渠道管理 1986~1994年,县境河道专供排涝,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规划、治理和日常管理。1995年后,兼作输水输
沙的13条河道,分属洙赵新河、东鱼河两大水系。其中,洙赵新河、东鱼河北支、东鱼河、赵王河4条河道,为向下游县区送水
专线,归地区管理。其余流域面 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河道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流域面积小于30平方公里的河道,由所在乡
镇管理。分属各灌区的渠道河道,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把各责任段具体到人,负责堤防维护、绿化管理。同时,委派邻近
村1~2名威望高、敢管理的群众参与管理。1996年,对县境的渠道、河道进行确权划界,把日常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
和法制化轨道。至2005年,县管河道13条,长度283公里,渠道16条,长度352公里。其它河道、渠道由乡镇负责管理。
扬水站管理 1986年,扬水站管理有三种形式:较大的扬水站由乡镇管理,中小型由行政村或自然村管理和个人承包管理。
1998年,实行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体制改革后,扬水站由乡镇和村集体管理,市管河道的扬水站有市水利部门管理。
机井管理 1986~1998年,县水利局农田股负责全县机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革新、配套挖潜等工作。村队采用“建、
管、用”合一的形式管理。1998年后,机井由单纯的政府建设管理,改为向农户承包、租赁和拍卖,由集体或农户管理,责、
权、利分开,机井的管理、维护得到加强。2005年,全县90%以上机井进行了所有权改革。
二、水资源管理
198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0月,县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1989年,颁布《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菏泽行署下发《菏泽地区水资源管理办法》.1993年,县政府制定《东明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对水资源开采的申请、
审批、施工资质及竣工验收作出明确规定。1994年,县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始征收水资源费。同时加大引黄供水量,深
层淡水的超采局面有所缓解。该年,换发《取水许可证》65本,批复取地下水量435万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10.5万元。1995年
5月,水资源由本县水资源委员会统一管理,结束了城乡分割管理的局面。该年,征收水资源费11万元。2005年,全县有深井32
眼,深层地下水开采量1033.56立方米。工业用水量2240万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86.7万元。
三、水政管理
1990年,县水利局设水政股,主要负责水利法规的宣传贯彻。1993年,配备专职水政监察员3人、兼职水政监察员52人,行
使行政监察职能。该年查处水事案件10余起.1995年,县水利局组建水政监察大队,有专兼职水政监察员100人。2001年,新《水
法》颁布实施后,县政府对现行的水政法规及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及审查转报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3项,取
消2项。至2005年,县水政监察大队先后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58起,调解水事纠纷48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4起,挽回经济损失1030
万元,依法收取各种规费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