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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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住房制度
1986年,县直接管理公房567间,其中,门市房151间,建筑面积0.52万平方米;家属住房416间,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
门市房每间每月租金3.5元,家属住房每平方米每月租金0.06~0.07元。该年,全县开展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共普查110个单
位,3995户,建筑面积51.28万平方米。1987年,对建筑面积54.6万平方米的180家单位用房、建筑面积23.4万平方米的3100户
私房进行确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至1990年,城区职工住房基本靠单位福利分配。1992年始,对城区公房分批进行房改。
首批参改45个单位,涉及1817户,出售公有住房12.86万平方米,公有住房租金由试点前的0.25元/平方米提高到1.13元/平方米。
1995年始,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取消福利性分房,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并
开始大规模出售公有住房。该年起,全县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人均住房面积增加。至2005年,累计出售公有住房4998户,建筑
面积31.58万平方米,占全县公有住房的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