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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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 1987年,菏泽地委、行署制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县委、县政府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对自愿只
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优待。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国家干部、职工的,每月发保健费5元;是农民的,由村民委员会
确定奖励办法。1991年,县政府下发《关于修改〈东明县贯彻(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男女双方符
合晚婚年龄结婚,是干部、职工的婚假增加到25天;是农业人口的,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工;达到晚育年龄,并按计划生育第
一孩,发给《独生子女证》;每月发给不少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到子女满14周岁止,并为子女办理“两全保险”等鼓励政
策。1995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规定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
可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先照顾政策。2001年4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规定落实优待政策,鼓励少生优生,全面落实独生子女待遇,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
夫妻实行奖励政策。10月,县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县实施计划生育“关爱女孩,扶困帮富”工程的意见》,规定对独生子
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和不再抱养子女的夫妇,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30元,至年满60周岁止;父母双
亡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30元,至18周岁止;特困独生女大学生每月发放300元,至18周岁止;父亡母嫁独生子女随他人生活,
抚养家庭困难的每月发放30元,至14周岁止;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20元,至14周岁止。该年,武胜桥
乡和菜园集乡分别作为市、县两级试点,对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政策,每人每月奖励30元。2005年,县委、
县政府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自筹资金在全县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