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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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节育 1986年,县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凡农村独女户,女
方年满30周岁,允许生育第二胎。1987年,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实行人口计划包干意见的规定》,将人口计划分配落实到
乡镇、村、户、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孩,对自愿只生一孩,并采取节育措施的,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享受优待。1991
年5月,县委、县政府出台《贯彻〈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
妇女,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2001年4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意见》。
规定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切实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手册的管理,做到按计划生育。2002年8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四术”服务的通知》,免费实行计划生育四项节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