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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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民,生于1951年11月,东明县小井乡东紫荆村人,中共党员。1970年1月在东明县东明集公社紫荆联中任民办教师。
1971年10月调东明集公社团委工作。1973年1月参军,在解放军0024部队服役,历任文书、代理书记。1976年4月转业到东明
县委工作,历任团县委秘书、办公室主任。1979年12月任菏泽团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3年7月到菏泽师专学习。1985年8月
任菏泽地区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1989年10月任鄄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1991年7月任鄄城县委副书记。
1994年12月任鄄城县委副书记、县长。1998年1月任菏泽地委副秘书长。同年7月任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分院党组副书记、副检
察长。2001年3月任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工作期间,1988年12月被中共菏泽地委、地纪委评为优秀纪检干部。1993年3月被菏泽地委、地区行署记个人二等功。
1996年7月被山东省政府授予“支援铁路建设先进个人”。1997年9月被国家科委授予“科教兴县先进个人”。曾在《人民日
报》、《经济大世界》、《世界经济与政治》等多家报刊发表《奇葩生沃土、蜂蝶午花香—发展生态经济示范区初探》等20
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