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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申请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
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收养社会福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母的弃婴、儿童: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无子女证明;不育证明;
弃婴证明;旁证证明;寻亲公告;保证协议书;健康检查证明;照片。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保证协议书;不育证明;无子女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照片。
送养人应提交:送养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特殊困难证明;保证协议书;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
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书面意见。
被送养人须提交:出生证明、户口簿;意愿书。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不育证明;保证协议书;无子女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照片。
送养人应提交:送养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保证协议书;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
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意见书。
被送养人须提交:出生证明、户口簿;意愿书。
4.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结婚证;照片。
送养人应提交:同意送养意见书;身份证明。
被送养人应提交:出生证明、户口簿;意愿书。
办理地点 东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