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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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1982)55号
关于禁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决定

(1982年5月16日经东明县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次会议批准)
各公社管委、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政策的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多种经营
的发展,农村收入普遍增加,迫切要求改变居住条件,增加文化、福利设施,全县农
村建房出现了空前的兴旺景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建房中,由于缺乏规划,管
理不严,加之一些干部搞不正之风,乱占滥用集体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近几年来,
社员因争宅基地造成干群之间,社员之间不和,严重影响着集体经济的巩固。为迅速
煞住农村建房乱占滥用集体耕地的不正之风, 根据国务院(1981)57号和(198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节约用地的教育。
二、农村的所有土地,包括村内的空闲地、村头荒、废坑塘、宅基地、自留地。
饲料地和责任田等,一律归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买卖,出
租和违法转让,也不准随意在村头荒、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取土、
脱胚、葬坟和烧砖瓦等,如有发生,要追究责任,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三、农村房屋建设一定要贯彻“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
建设”的方针,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严格审批手续,不经批准,不按规划,擅自动工建房的,公社、大队、生产队必须予
以制止,对不听劝阻者,要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宅基地的分配,必须从严控制。凡一户一子(包括男到女家落户),1978年
12月31日前出生的多子女户,宅基地维持现状。其子结婚后,非分家不可,而原宅院
内确实不能建房的,本人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大队报公社批准
后,可分配给新的宅基地,每户新分宅基地标准,黄河滩区因垫房台可控制在四分,
其它单位一律不得超过三分。过去,对一户一子(包括男到女家落户),1979年元月
1日以后超生的子女及197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多子女户, 其子未婚,或虽婚并未分
家,而原宅院内又能够建房,但已分配给宅基地的,应宣布作废,由生产队负责收回,
已盖房,裁树的,房要限期拆除,树要限期移走,逾期不拆不移者,由公社、大队组
织力量进行拆移,物料和树木没收归公。
五、对未经批准、乱圈乱占宅基地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以下处理:(一)任
意圈占闲散地取土、脱坯、葬坟、烧砖瓦和做宅基地的一律作废,由集体收回,并处
罚金30—100元;已建成的房子,要限期拆除,并处罚金50—100元;逾期不拆除者,
公社、大队、生产队要组织力量,强行拆除,并加倍罚金。(二)未经批准,在自留
地、饲料地和责任田上建成的房子,要限期拆除,并处罚金100—200元,逾期不拆除
者,公社、大队、生产队组织力量强行拆除,并加倍罚金;正在动工兴建的,应一律
停工, 并处罚金50—100元,不听劝阻,坚持施工的,要追究责任,强行拆除,并加
倍罚金;已垫好房台的,要限期清除还耕,并处罚金30—50元;已栽上的树木,限期
移走,否则没收归集体所有。对在自留地,饲料地和责任田内及路肩上取土的除责令
回填外,并处以每方土罚款5元;脱坯的,除立即制止外,并处以罚金50—100元;葬
坟的除限期平掉外, 并外以罚金10—20元; 烧砖瓦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以罚金
300—500元;(三)对私自成交,买卖宅基地的,地由集体收回,款予以没收,作为
公积金或公益金。(四)五保老人去世后,其宅基地由集体安排,其亲属和他人不得
继承。(五)对于各级干部利用职权,自占耕地为自己和子女建私房的,有的不仅要
没收私房,而且要严肃予以处理。
六、社队举办企业,要尽量利用闲散土地,非占用耕地不可的,要尽量打紧安排,
并经公社管委批准。对占而不用的,要签订协议,让出地单位暂时耕种,收入归耕种
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平调生产队的土地,有条件的单位要尽量盖楼房,向空中发展,
以达少占地,节约地的目的,要有领导有计划的解决社员建房,垫院等需土问题,大
队、生产队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块或几块村头荒,作为社
员取土公地,挖成比较规则的坑塘,也可用来栽树,种藕、养鱼等,为社会创造财富。
七、户或联户兴建砖瓦窖,必须服从社队统一规划,报告说明窖址,取土地点,
资金来源,经公社批准后,方可兴建,对未来批准兴建的砖瓦窖,由公社通知拆除,
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兴办砖瓦厂,必须经县政府批准,社队砖瓦厂应充分利用不
宜种植的废地取土,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取土的,必须有恢复种植或用
于其他生产的切实措施。
八、对乱占滥用宅基地的问题,能否控制得住,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以
身作则,大胆负责,严格控制,对于那些行贿受贿,放弃原则,任意“开口”分配宅
基地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各公社要建立农村建房委员会,并配备一名助理员,专抓此项工作,大队亦
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分工一名主要干部靠上抓,要不断进行农村建房和乱占滥用
耕地情况的调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与实施细则,
真正做到建房有规划,土地管理有章程,把全县农村建设好。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