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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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调整
建国初期,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乡、镇干部享受半脱产待遇。
供给制人员的标准亦有多次变更。根据国务院文件,1955年,实行工资改革、废除工
分制,实行工资制。1956年,对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调整后,职工工资额比1955年增
长12.87%。 1963年, 对职工工资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职工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
45.5%,增长月工资额,全县为8883元。
1971年,对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调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参加工作的
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
相似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整后全县月增加工资总额为19600元。
1977年,对部分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全县8314名职工中,增加工资的有5511名,
全县月工资增加总额为27179.29元。
1979年底, 以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应升级面为40%。全县全民
单位属升级范围的职工7222人, 实际升级人员3230人,升级面为44.7%。全县月增加
工资总额18861.01元,人均增加工资5.84元。
1981年10月,对文教卫生系统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每人晋升一级
工资。
1982年10月,对国家机关197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每人晋升一级工资。
二、福利待遇
1952年,对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年发医疗费24元。1978年,又增加到
30元;1982年,增加到45元。这些费用按享受公费医疗的总人数,由财政局定期向公
费医疗医院拨款,由公费医院掌握使用。
1952年开始, 职工干部每人每月发福利费(救济款)1元,1981年,改为按职工
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各单位根据职工生活困难的程度,调配使用.
1952年, 全县职工每人每年发取暖费12元。县以下编制在15人以下又未起伙的小
单位, 每人每月领取小伙补助费1.5元。 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3元,
1984年5月,改为4.5元.
1976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每人每月1.2元,1978年,改为1.5—
2元。
1978年开始,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年的第三季度每人发降温费6元,1985
年增加到12元。 从事一般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发降温费4元,1985年增加到12元,
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每人发降温费2元,1985年增加到6元。
1978年,贯彻执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骑私人自行车上班的职工每人每
月补助自行车修理费1.5元.
1979年,主要副食品供应价格调整,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差价补贴5元。
1980年,为加强职工的卫生保健,男职工每月发洗理费2元,女职工2.5元。1984年
11月,改为男职工4元,女职工5元。
1984年5月,增加肉食补贴,每人每月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