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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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至1966年,劳动保护工作由县工会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
护工作曾一度停顿。1971年劳动保护工作由县计划组代管。1973年,由劳动局代管,
并配备了专职人员。 1979年,成立安全委员会,由7人组成,各公社、县直各单位配
备专职安全员及兼职干部197人。 1981年,重新调整充实了安全委员会,人员增至15
人,各单位建立相应的班子115个,专职人员116人。
从1960年开始,依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防署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结合工厂企业情况,采取了技术措施。如缩小热幅射面,利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
疏散热源,对高温作业的工人供应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等。对冬季从事野外作业和接
触炭黑有毒粉尘的工人,都按规定及时发放棉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围
裙等物品。
1979年,安全委员会成立以来,对9个尘毒接触单位,32个尘毒工作点,981名接
触尘毒工人进行了体检,均没有发现二期以上矽肺病人和严重铅中毒。对有毒气扩散
的车间和其他车间严格隔绝,增加吸尘防毒设施,防止尘毒扩散。对造纸、照像、制
版、铲锌等有毒单位排出的有毒废水也进行了处理。
1981年, 对全县8台锅炉进行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派10名司炉参加了地区劳
动局主办的锅炉培训班,培训合格者签发锅炉工作操作证。1984年,全县锅炉增至18
台。为了保证安全,地区劳动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这些锅炉进行了检查验收;对合
乎安全技术要求的发放了合格证,存在事故隐患的禁止使用;没有安装消烟除尘器的
锅炉,责成立即安装,以减少空气污染,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