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学校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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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课
1912年(民国元年),学校设体操课(即体育课),每周三课时,并设有体操教
习(即体育教员)。1923年(民国12年),体操改称体育,体操教习改称体育教员。
建国初期,小学一、二年级设唱游课。1954年起,中、小学体育课每周设两节。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体育课中断。1967—1969年,学校实行“军管”“军训”,
中学体育课改为军体课。小学体育课改为学军课。1970年,恢复体育课。
二、体育教学
1935年(民国24年),学校设“童子军操”,内容是整队、转法、步法、礼节、
侦察、游击、越野、队形变化等。体育活动有:压板、游床、游梁、单杠、爬杠、爬
绳、游戏等。1949—1953年,学校体育基本沿用旧的教学内容。1954年,推行了国家
体委颁布试行的《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 (简称劳卫制),分为3级,每级都明
确了锻练标准。凡参加“劳卫制”锻练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发给统一的证书、证章。
目的是鼓励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练。1964年,“劳卫制”改名为《青少年体育
锻练标准》。“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体育课中断。1970年恢复正常教学。
1977年,学校恢复考试制度,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擅自停止了体育课和课
外活动。1980年,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体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
暂行规定》,各学校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练标准》,达到标准者,称为“达标”,
亦授予证书和证章。县教育局、卫生局和体委组织了专门班子,定期对全县各个学校
的体育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并定出了奖惩制度。要求各个学校每年举办1--2次田径运
动会, 把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订为学校的规章制度, 把“身体好”真正作为评选
“三好学生”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