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9&A=1&rec=190&run=13

一、机构沿革
民国时期司法机构 1913年(民国2年) ,县行政公署设帮审,专理司法工作。
翌年, 帮审改称承审员。1928年(民国17年)9月,县政府设承审处,承审员改称承
审官, 置书记1人,法警10人。1929年2月,增设法警5人。1932年,(民国21年),
承审处改组,由考取的3名缮状生和1名书记协助承审办理司法案件。1940年(民国29
年),承审处人员增至6人,其中录事2人,书记2人,管狱员2人。重大刑事案件由县
长审理,一般轻微案件由录事审理。1945年(民国34年),承审处撤销。次年,设司
法处,置主任审判官、审判官等职,独立办案。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司法机构 1940年5月~11月, 由抗日县政府县
长南偕篪和张井翰先后兼理司法工作。1945年10月,县政府设司法科,直到建国初期。
当时,司法科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对敌斗争需要,保障人民利益,镇压反动派。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先由公安局侦察、逮捕并预审,将全部案卷移送司法科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县裁判委员会研究量刑。判处死刑的案件须呈请行署批
准,由司法科宣判执行,并张贴布告。斗争形势紧张时,在押犯随司法科转移。对于
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刑事罪犯则就地正法。对一般刑事罪犯,押送所在乡村或其亲
属出具保状,听候处理。
对于民事案件,由司法科直接受理,司法科没有固定办公地点,经常转移,因而
只能采取流动办案,就地处理的办法。
建国后人民法院的建立和发展 1953年3月, 建立东明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
法院院长,设刑事审判员、民事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共有工作人员17人。1954
年10月,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审理案件开始实行陪审、合议、回避、辩
护、 上诉和公开审判制度。1955年1月,建立审判委员会。对重要案件的处理,审判
员审理完结,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量刑。9月,李正典调任法院院长。
从此,县长不再兼任法院院长。1958年11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东明县政
法公安部, 设审判科。1959年11月,恢复法院建制。1961年7月,建立东明集、刘楼
法庭。1966年7月,增设陆圈法庭。1968年3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实行军
管, 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设审判组和民事组。
1973年6月, 撤销军管组,恢复法院建制。9月,恢复刘楼法庭。1976年7月,增设三
春集法庭。 1979年9月,恢复东明集、陆圈法庭。年底,法院工作人员39人,设办公
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元月,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编制51人,增
设刑事审判二庭,信访接待室,下设东明集、刘楼、三春集、陆圈、城关、菜园集、
马头、沙窝8个法庭。
二、刑事审判
建国后, 县司法科于1951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89起315人。对其中171名罪
行严重,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1952年,通过司
法改革,扭转坐堂问案,闭门审讯,重口供不重证据的旧衙门作风,注重了调查研究,
提高了办案质量。全年审理反革命案件293起,刑事案件154起,清理刑事积案214起,
纠正错案11起。1953年,县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反革命案件和强奸、溺婴等刑事案件。
1955年,审理刑事案件691起,其中,反革命案件247起,盗窃案件74起,破坏生产建
设案件114起,其他刑事案件256起。1958年,实行携卷下乡,就地审判。审理反革命
案件420起,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力案122起,侵犯公有财产案184起,妨碍婚
姻家庭案37起。 1962年,审理刑事案件101起121人,其中,反革命案1起,偷盗案70
起,凶杀案2起,贪污案1起,强奸案1起,破坏婚姻家庭案件6起,其它案件20起。并
对1958~1962年8月审理的1821起刑事案件、 2045人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发现疑案
202起,其中,事实不清的案件125起,错判的14起,不应判而判的24起,处刑畸重的
26起,可判可不判的9起,错误管制的4起,都作了纠正。1965年,生产发展,社会安
定,案件下降,审结刑事案件67起78人。其中,反革命3起3人,强奸案4起4人,拐卖
人口案1起1人,妨碍婚姻家庭案件15起17人,破坏军婚案件16起19人,其他刑事案件
28起34人,审结率100%。“文化大革命”中,刑事审判制度遭到破坏,以言代法,混
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审结刑事
案件26起28人, 审结率为81%。与此同时,对1966年7月~1976年6月处理的61起反革
命案件进行审查,经处理无罪释放的6起8人,免予处分的2起3人,平反的14起18人。
并对这一时期的处理的425起刑事案件,458人作了全面复查,属冤假错案的89起93人,
占总案件的21%。 1980年,法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行公开审判、陪
审、 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8起30人,审结率达90.3%。
1983年,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严从快从
重打击,判处各类刑事案件140起206人。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有了好转。1985年,判
处各类刑事案件34起37人。

东明县重大刑事案件审结情况统计表
┏━━┯━━━━━━┯━━━━━━┯━━━━━━┯━━━━━━┯━━━━━━┯━━━━━┓
┃年份│ 杀人案 │ 抢劫案 │ 强奸案 │ 拐卖人口案 │ 盗窃案 │ 诈骗案 ┃
┃ ├───┬──┼───┬──┼──┬───┼──┬───┼──┬───┼──┬──┨
┃ │ 件数 │犯罪│ 件数 │犯罪│件数│犯罪人│件数│犯罪人│件数│犯罪人│件数│犯罪┃
┃ │ │人数│ │人数│ │数 │ │数 │ │数 │ │人数┃
┠──┼───┼──┼───┼──┼──┼───┼──┼───┼──┼───┼──┼──┨
┃1981│ 1 │ 1 │ │ │ 2 │ 2 │ │ │ 4 │ 5 │ 1 │ 1 ┃
┠──┼───┼──┼───┼──┼──┼───┼──┼───┼──┼───┼──┼──┨
┃1982│ │ │ 1 │ 2 │ 4 │ 4 │ │ │ 14 │ 17 │ 3 │ 3 ┃
┠──┼───┼──┼───┼──┼──┼───┼──┼───┼──┼───┼──┼──┨
┃1983│ │ │ 2 │ 3 │ 20 │ 21 │ 53 │ 62 │ 37 │ 72 │ 7 │ 11 ┃
┠──┼───┼──┼───┼──┼──┼───┼──┼───┼──┼───┼──┼──┨
┃1984│ │ │ │ │ 7 │ 7 │ 3 │ 3 │ 7 │ 14 │ 4 │ 4 ┃
┠──┼───┼──┼───┼──┼──┼───┼──┼───┼──┼───┼──┼──┨
┃1985│ 2 │ 2 │ 1 │ 1 │ 8 │ 8 │ 2 │ 2 │ 6 │ 8 │ 4 │ 4 ┃
┗━━┷━━━┷━━┷━━━┷━━┷━━┷━━━┷━━┷━━━┷━━┷━━━┷━━┷━━┛
注:本表为判处15年以下的案件,15年以上归中级法院处理。

三、民事审判
1951年,司法科受理民事案件317起,其中,婚姻纠纷案140起,房、地、财产纠
纷案92起, 其他民事案85起,审结289起。1953年,县法院组织三个实施婚姻法巡回
法庭, 并在临河店乡搞了试点。巡回法庭审理了虐待妇女、干涉寡妇改嫁带产案194
起, 解除违法婚约250例,解放童养媳14人,支持寡妇改嫁58人,调解离婚案件3445
起,保护男女青年正当自由恋爱93对。当时曾以阎双久、穆贵珍等虐待妇女,干涉他
人婚姻自由,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案犯为反面教材,制成图片,逢节日集会进
行宣传,收到良好效果。是年,法院民庭审理土地纠纷案882起,债务纠纷案571起,
房产纠纷案105起。1956年,处理民事案件328起,其中,调解案件278起,判决案件9
起,终止案件41起。妥善地解决了婚姻家庭、公私债务、财产租赁等纠纷。1958年,
忽视民事审判工作,致使民事纠纷案件不能及时处理。1960~1962年离婚和重婚案件
大幅度上升,经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掌握规律,争取了主动。1962年,受理民事案
件603起, 审结564起,其中,调解304起,判决7起,终止115起,撤诉20起,转外地
处理118起。1965年,社会秩序安定,民事案件下降,审结343起,其中,调解236起,
判决10起,终止25起,转外地处理72起。1966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148起,审结116
起(离婚案90起,婚姻纠纷案6起,房屋案8起,赡养案4起,其他民事案8起),其中,
调解处理101起,判决5起,终止10起。1968年,民事案件移交公社管理,破坏了民事
审判工作的组织原则, 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 造成民事案件的大量积压。当时,在
“民事案件千万件, 件件连着纲和线” 的口号下,对部分民事案件作了错误处理。
1978年,民事审判工作有所好转,审结107起,审结率为90.8%。其中,调解74起,判
决2起, 终止18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起。另外,还处理简易民事纠纷64起,清理
民事积案583起。1980年,受理民事案件124起(离婚案74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起,
抚养案2起,房产案5起,赔偿案4起,其他民事案37起),其中,调解处理101起,判
决3起,终止11起,移送有关单位处理7起,撤诉2起。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
健全民事审判制度。全年受理民事案件157起,其中离婚案88起,离婚后财产案15起,
抚养案1起, 赡养案1起,房屋案1起,债务案5起,伤害赔偿案22起,继承案2起,财
产案1起,其他民事案21起。审结149起,结案率94.9%。1985年,审结民事案件182起,
其中,婚姻案件114起,债务、继承案10起,赔偿案49起,其他民事案9起。调解处理
的民事案件占审结案件的95%。
四、经济审判
1981~1985年,经济审判庭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702起,审结579起。
1982年,实施《经济合同法》。全年受理经济案件13起,其中,合同纠纷案4起,
买卖纠纷案4起, 拖欠货款案4起,其他经济案1起,诉讼标的额47.5万元。年底,审
结9起,诉讼标的额7.72万元。1984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4起(1983年旧存案件2起),
诉讼标的额56.6万元。 其中,购销合同案8起,代销合同案2起,代购销合同案1起,
拖欠货款案6起, 承包合同案5起, 其他经济案2起。 年底审结16起,诉讼标的额为
49.4万元。所结案件均为调解解决。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51起,审结529起,
其中,购销合同案13起,环境保护损害赔偿案2起,财产租赁合同案1起,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案1起,其他经济案512起,结案率为96%,总诉讼标的额130.8万元。经济审判
保护了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