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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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1954年7月, 成立东明县人民检查署,有工作人员21人。1955年元月,改称东明
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检察院设批捕组、起诉组、自侦组、一般监督组、秘书组、
有工作人员13人。1958年,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政法公安部设检察科,行使检察职权。
1960年4月, 恢复检察院,设批捕起诉组、劳改检察组、秘书组,有工作人员10人。
1968年3月,东明县公检法机关由东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之。1973年6月,撤
销军管组, 恢复公安局、法院,公安局设检察股。1978年9月,重建检察院,同年10
月1日正式办公,下设批捕股、起诉股、秘书股,有工作人员10人。1979年1月,检查
院下设办公室、 刑一股、 刑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工作人员增至24人。
1980年12月,改股为科,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又增设政工科、技术科、有工作
人员46人。1985年,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刑一科、刑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政工科、技术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有工作人员53名。
二、刑事检察
1955年起,刑事检察正规划,有了审批公诉权。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
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并通过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
捕的各种案犯392人(含刑事案犯117人),其中批准逮捕75人,占公安机关提请数的
19.8%;不批准逮捕的150人,占公安机关提请数的38.3%;退回补充侦查的167人,占
公安机关提请数的41.9%。受理起诉案件102人,决定起诉的85人,占要求起诉人数的
84.5%;不批准起诉的5人,退回补充侦查的12人。起诉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的79人,
其中退回补充侦查的3人, 出庭支持公诉的37人,执行侦查提起刑事案件的39人(侦
查终结起诉的26人,免予起诉的11人,不予起诉的2人)。
检察院对1955年1月~1956年6月批捕的619人,决定起诉的527人,逐案进行复查,
发现错批捕的100人,错起诉的17人,缺少逮捕证的54人,均作了纠正和补办手续。
1958年,检察院受理提请逮捕的人犯93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93人(包括反革命
犯罪460人, 刑事犯罪433人),不批准逮捕的37人,退回补充侦查的5人。自行提起
刑事案件33起,39人,经审查事实无误,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全
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犯668(人其中反革命案犯254人,刑事案犯414人) ,经
审查决定起诉的667人,不予起诉的1人。对起诉的案犯,检察院全部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1962年,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犯412起,188人,决定逮捕的89起,
120人, 占公安机关提请数的63.8%;不批准逮捕的48人,退回补充侦查的201人。受
理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74起,95人,决定起诉的92人,占受理数的93.6%;不起诉的3
人, 退回补充侦查的3人;出庭支持公诉13起,19人,发表公诉词18次。对1958年审
批的案件进行四次复查,查实应批捕的案犯100人,错捕的2人,可捕可不捕和不该捕
而捕的23人, 对错误及时作了纠正。1965年,共批捕案件23起,28人;不批捕的9起
14人;审查起诉案件45起47人,决定起诉的39起41人,免予起诉的4起4人。
1979年,检察院刑事侦查一股、二股,共受理批捕案件12起13人,批准逮捕的案
件9起,批捕率为71.4%;起诉案件8起,出庭支持公诉4次。1980年,受理批捕案件36
起39人,其中批准逮捕的4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5起5人,退回补充侦查的2人;受
理公安机关起诉的25起26人,起诉到法院的22起23人(其中22人作了有罪判决),免
予起诉的3起3人,出庭支持公诉的15起(16人)。1981年,社会上打架斗殴增多,再
就是农村部分干部群众擅自扒渠放水浇地,竟至引起水灾,造成严重损失。检察院就
此类案件及时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是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案件
39起52人, 批准逮捕的38人(占受理数的73%),其中刑事案件29起37人;不批准逮
捕的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8人。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9起25
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12人,免予起诉的3人,不予起诉的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查的11起13人,未补回侦查材料的3人。出庭支持公诉11次,依法提出抗诉1次。起诉
到法院的11起12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83年,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
120人, 决定起诉的96起110人,出庭支持公诉的80起100人,起诉案件做到了年底无
积案。对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85年,批捕51人,不批捕13人,批捕
准确率100%;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1起33人,决定起诉27起27人,免予起诉
4起4人, 不予起诉2人。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准确率100%。这一年,批
捕和有罪判决率达100%,实现了双百目标。
三、经济检察
1954年7月~1978年9月, 共受理贪污案件134起。立案侦查的86起,批准逮捕人
犯72人,提起公诉66起68人,免予起诉11起13人,不予起诉9起11人。
1978年10月~1983年底,共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假冒商标、制造和
销售伪劣商品、盗伐森林案件55起,立案侦查25起,批准逮捕人犯10人,提起公诉10
起10人, 免予起诉8起19人, 不予起诉8起9人。 其中,1980年,受理一起砍伐树木
(已成活三年)3000余棵的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467元。1981年,受理经济案件13起。
其中,毁林案10起,贪污案2起,其它案1起。自行立案侦查8起,其中,毁林案7起,
贪污案1起,逮捕4人,追回林木1049棵,赃款5200余元。1982年,受理经济案件25起,
立案侦查11起19人(其中,贪污案4起4人,贪污最多的4万余元,最低的6千余元),
逮捕7人, 起诉3起4人,免予起诉5起8人,撤案1起2人,作其他处理2起6人。查获假
商标208万份,假酒1000余瓶,追回赃款16000余元。立案的11起经济案件,追回赃款
22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7.4万元。
1984年, 受理各种经济案件7起41人,其中,贪污案2起8人,贪污挪用救灾款物
案1起7人,投机诈骗案2起4人,盗伐林木案2起22人。决定立案侦查的4起23人,逮捕
6人,免予起诉的1起2人,挽回经济损失46000元。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起
48人, 立案侦查的6起16人。其中,贪污案3起3人,投机诈骗案3起13人。逮捕4人,
刑事拘留1人,依法提起公诉3人,免予起诉5人,作其他处理5人,挽回经济损失17万
余元。如查获的长兴乡于庄村农民于新芳、郭五等人,串通长兴粮所个别干部,由粮
所提供资金和包装物, 于1985年2月,通过熟人关系,从河南省兰考县粮食局直属粮
库,以每公斤0.39元的价格购进红小麦306000公斤,然后以每公斤0.44元的价格卖给
长兴乡粮所,每公斤提取差价共0.050元。获取非法利润12000元,全部被于、郭和粮
所5名干部私分(全部追回)。他们都受到应得的惩罚。
四、法纪检察
1978年10月始,检察院对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案件,刑讯逼
供、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等14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到1985年6月,共立案侦查7起,其中,渎职罪1起,伪造证件罪1起,重大责任事故罪
1起,非法拘禁罪1起,重婚罪2起,非法搜查罪1起。另外,就受理的出具伪证、诬告、
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等案件,交有关部门作了处理。
五、监所检察
1954年7月始, 对本县看守所及驻县劳改单位派出专门人员, 实施法律检察。
1956年, 全年对看守所检查2次,纠正了虐待人犯和放松管理的两种偏差,改进了看
守所的工作。1958年,全年对看守所检查9次,给人犯上课8次;对劳改队检查11次。
发现由于卫生、医疗工作跟不上,出现犯人死亡现象。通过检查,看守所和劳改队采
取措施,改善了犯人的生活、卫生、医疗等条件。1959~1961年,对劳改单位加强了
检查工作,坚持一月一检查,一季一大查,一年一总查的制度,认真抓了在押罪犯的
改造教育工作。同时,受理重新犯罪起诉加刑的案犯38人,处理申诉29起。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案犯清理、因病取保就医、假释等工作。“文化大革命”中,监所监督制度
遭到破坏。1980年,配备专职干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81年,经检察院建议,看守
所解决了人犯的伙食、 卫生,特别是用水的问题。1982年,检察人员对人犯谈话100
余次,建议看守所建立健全狱内规章制度,防止人犯逃跑、越狱、闹狱事件和其他不
正常事故发生;对取保就医、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人犯进行考查和回访;对看守所
的安全、 伙食、卫生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1985年,监所检察科自行检查看守所192
次, 参加联合检查17次;检察长给在押人犯上法制课3次,驻所检察员给在押人犯上
法制课7次, 受教育的在押人犯达290人次;协助清狱15次,查出危险品381件,消除
隐患3个;对看守所提检察建议3条。检察院还承担了对东新农场的劳改检察业务,及
时受理、审查,起诉了2名重新犯罪的劳改犯,法院依法作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