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公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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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制度下的公安、警察、监所
东明县警察组织建于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当时,全县境内划保甲28处,每
处设一巡警局,置巡警4名。各巡警局均由地方绅董统带。
1906年,县城巡警局增设总巡长、总稽查及警务总董各1人。县城划为4个区,每
区设分局,分局设巡长及分董各1人。统归总巡长指挥。
1907年,改设巡警总局,知县兼总办,下设11个分局,直属总局领导。每分局设
区长1人。后又将全县划为5个警区,区长改为区官。除中区外,每区均设有派出所,
所内置巡官1人,巡警4人。
1910年(宣统二年),巡警总局改为警务长公所,总巡官改为警务长,并增设警
务总董,由地方头面人物充任。
晚清时期,全县共有警佐、巡官、巡警60余人,还有庶务、书记、清书等职员。
1914年(民国3年) ,警务长功所改为警察所,设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原警务
长改为警佐。
1915年(民国4年),全县划分为九段,每段设巡官1人。
1916年(民国5年) ,县警察所长改为监督,仍由县知事兼任,原警务长仍为警
佐。
1917年(民国6年),县警察所在编制上分为区、所、队,区即东、西、南、北、
中区分驻所;所即拘留所、检查所;队即保安警察队、保安警察马队、侦缉队、警备
队。
1928年(民国17年),警察所改称公安局。1930年,公安局设三课,每课置课员
1人。1932年,改设总务、行政两科,每科置科长、科员、雇员、督警员及教练员各1
人。局置巡长8人,巡警63人,马巡4人。下设6个分局,置分局长、职员、雇员各1人。
1945~1947年,改设警察局,置警察长、督查长。下设两课,每课置课长、课员、
录事、办事员各1人;设保安警察大队,分3个中队,中队下设分小队;设6个分驻所,
每所置所长、巡官各1人。
民国初期,警察统称为巡警,一般是统管所辖区域治安事宜,但具体分工含糊不
清。 民国6年后,警察始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比如,警察分为保安警、侦缉警、守备
警。国民党警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保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镇压人民的暴力
工具。1947年12月,国民党东明县警察局出动全部警特,将城关10岁以上的男子全部
驱赶到大操场,由警特们逐个审问、搜身、辨认、从中抓出共产党员、革命干部、积
极分子及家属100多人,当场用机枪扫射或者砍头、活埋。1947年6月至1948年底,惨
遭敌人杀害的共产党员、革命干部、积极分子及家属达2000多人。
东明县的监所始建于1893年(光绪十九年) ,在县城衙门西侧,有南房3间,东
房2间,西房2间,女监3间,狱神庙1座,监狱内设有木枷、铁镣、械杖等刑具。监内
阴暗潮湿,蚊虫叮咬,因犯患病不予治疗,常有囚犯被致伤、致残、致死。
民国时期的监所是在光绪十九年间所建监狱的基础上改建的,共有1处监狱,3处
看守所。监狱有南刑屋2间,西刑屋2间,东厨房2间,刑事看守所有北屋5间,民事看
守所有北屋5间, 厨房1间,女看守所有北屋2间,监所一直设在县城北街旧都司衙门
西侧。
国民党监所对“囚犯”施加的酷刑,有“坐老虎凳”、“过铁桥”(即让犯人赤
脚沿烧红的铁鏊,最多的沿24遍)、灌辣椒水、捅肛门、扎竹签等几十种。1948年,
东明解放,打开监狱,发现监牢内有各种刑具十几种,其中一副脚镣重14公斤。
附:日伪警察
1941年6月, 盘踞东明县城的日本侵略军建立警察所,隶属日伪县政府。警察所
设督察室,警务系、保安系、特务系、警察队和城关、沙堌堆、东明集3个警察分所。
警务系专管被服、枪支、弹药和所内总务事项;保安系分管全县户口和发放“良民证”;
特务系下设剿共班,分侦探和逮捕两个组,主要任务是刺探八路军和抗日根据地的军
事情报,搜捕、杀害抗日军民。1943年,东明警察所改名为警察局,设局长、系长、
职员、警长、警士,分所长由系长级警员充任。
日伪警察局在沦陷区清查户口,建立保甲组织,发放“良民证”,强迫群众修公
路、筑据点、挖封锁沟,搜捕,杀害抗日人民,对抗日根据地和抗日武装实行军事、
经济、政治封锁。日本投降后,其警察局瓦解。
二、人民公安
1941年3月, 东明抗日县政府设公安局。1942年初,公安局设看守所、公安保卫
队,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1944年2月,撤销东明县建制,同时撤销公安局。
1944年3月~1945年2月,原东明范围内各区设公安特派员。1945年10月,重建东明县
公安局, 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1949年2月,县公安局增设三春、马头派出
所。6月,建立高村黄河派出所。
1955年,撤销三春派出所,设高村派出所,向重点乡派出特派员。1957年,增设
黄河水上特派员。
1958年,公、检、法合并为政法公安部。1961年,恢复东明县公安局。1965年,
增设城关派出所。1966年,公安人员大批充实到基层,增设陆圈、菜园集、沙窝、刘
楼、东明集、三春集6个派出所。
196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东明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6月,撤
销军管组,恢复东明县公安局,同时恢复城关、马头、陆圈、菜园集、沙窝、刘楼、
东明集、三春集派出所。
1985年,县公安局下设城关镇、东明集镇、陆圈镇、鱼沃乡、临河店乡、沙窝乡、
刘楼乡、长兴集乡、王店乡、焦园乡、马头乡、三春集乡、小井乡、大屯乡、胡庄乡、
武胜桥乡、菜园集乡、高村乡、海头乡、张寨乡、五营乡、焦楼乡派出所和黄河派出
所、东银铁路派出所,并向重点企业和经济要害部门派出公安保卫队。
三、镇压反革命
肃清匪特 建国前,本县的敌伪顽杂、特务、土匪、地主还乡团动猖獗,对革命
危害极大。抗日战争期间,在东明境内活动的日伪特务组织有日伪情报课、参谋部第
二科和宪兵。同时,国民党的特务组织有军统、中统调查室、青年学生工作队。他们
刺探情报、制造谣言、组织暗杀、阴谋策反。这些情况,给东明的人民公安工作带来
了艰巨性和复杂性。 1944年5月,五区区长王泗滨被日伪特务暗杀。东垣县公安局通
过侦察, 挖出了隐蔽在区队中的奸细俞二保等3人。1948年10月24日,东明县公安局
配合五分区武装及民权、曹县、东明县武装大队,在陇海线北侧清剿残匪,共打死打
伤匪特591人, 缴获轻重机枪30余挺,步枪千余支,六Ο炮一门。1948年上半年,县
公安局在县大队、区中队的配合下,先后消灭活动在东明的武装特务11股。同年12月,
破获5个村的特务暗杀团, 共计50余人。1949年2~8月,县公安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配合下,共消灭武装匪特4股,计93人,缴获步枪45支,短枪21支,子弹150余发,
手榴弹14枚, 匕首7把,底火1打,电台1部,从而安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革命
政权。
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年6月, 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朝战争。反革命残余势力乘
机造谣破坏。 195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正式公布。镇反
运动遂在东明展开。公安机关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
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 进行了清查立案,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3月,选
择典型案件在县城召开宣判大会,判处28名罪犯死刑。之后,在各区相继召开宣判大
会, 大张旗鼓地镇压了一批反革命分子。镇反中,共挖出反革命分子549人,判处死
刑的73人,判处有期徒刑的422人,实行管制的54人。1956年1月30日镇反运动结束。
同年4月, 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工作。经过大会动员、学习政策、明确界线、
坦白检举、调查核实、定案处理几个阶段,清查出各种反革命分子47人,分别作了处
理。 同时缴获长短枪4枝、子弹65发、手榴弹6枚、炮弹1发、钢刀3把、伪证章2枚、
伪印签2枚。 内部肃反至1959年10月结束。通过镇反、肃反,打击了敌人,教育了群
众,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了社会主义建设。
取缔反动会道门 东明县会道门有32种, 道首523人,道众6944人。影响面广,
危害严重的有一贯道、圣贤道、龙旗会、西华堂、龙王会、红枪会、安清道等组织。
有些会道门为帝国主义和封建统治者所利用,为反动特务分子所操纵,从事反对共产
党的活动;有些会道门宣传封建迷信,骗钱害人;有的会道门头子煽动暴乱,妄图颠
覆人民政权。1949年6月,县公安机关取缔了一贯道、圣贤道、龙旗会等反动会道门。
1951年,对境内所有会道门进行了彻底取缔,逮捕道首34人,管制道首60人,对各会
道门的旗印、武器、财产予以没收。1958年全县有16种反动会道门妄图复辟,重新进
行组织活动, 公安机关再次将其取缔, 逮捕道首139人,依法管制190人,监督生产
121人,登记后劝其退道的240人,声明退道100人,收缴道具3827件,各种武器191件。
反动党团登记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公安机关已经开展了对反动党团
进行登记的工作。 1951年登记(镇反运动中清查的)反动党团骨干184人,其中73人
被处决, 22人判处有期徒刑, 44人被管制。 1956年全县进行登记的国民党员465人
(包括东明籍在外地加入的国民党员)。经过对反动党团登记,教育改造,促使其悔
过自新。对个别坚持反动立场,确有罪恶者依法逮捕判刑,或交群众管制,凡有悔改
表现者均给以生活出路。
附:镇压会道门暴乱案
龙旗会 首建于河南省濮阳县肖堌堆村,总传师孙建合。1942年传入东明。1949
年,被县公安机关取缔。改程改、王文彬为首的龙旗会骨干,不甘心失败,四处网罗
会徒, 封官加爵, 会众蔓延全县30个村庄, 会徒达120余人。大搞迷信欺骗活动。
1953年1月密谋暴乱,县公安局及时破获,一网打尽。
一贯道 又名“中华道德慈善会”。该道起源于山东,由路中一承办道务,后由
济宁人张光壁继承。1937年卢沟桥事变前夕传入东明,一直为日伪和国民党特务分子
所操纵。 道内分“领长” 、“坛主”、“点传师”、“引进师”、“保师”等职。
1949年6月, 该道被县公安机关取缔。1955年,又沉渣泛起。以郑根荣为首的一贯道
头子,纠合圣贤道坛主张玉祥,网罗道徒50余人,阴谋进行反革命暴乱。1957年8月,
封官加职, 登基列位。 郑根荣自封“朝廷”,下设文武大臣,组成“朝阁”,国号
“明朝顺立德茂永”。预谋1958年3月,攻打北京。1958年4月,县公安机关一举破获
这起反革命会道门暴乱案。 郑根荣、张玉祥、李连3名会道门头子被依法处决,其余
骨干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管制劳动,一贯道被彻底铲除。
四、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期, 东明县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1950年,发生偷盗案件214
起, 破获53起,逮捕人犯58人,破获率为24.7%;发生土匪抢劫案15起,破获11起,
逮捕人犯29人,缴获长短枪12支,手榴弹1枚,破获率为73%。1953年,偷盗案件仍时
有发生,公安部门抓获一批盗窃分子。是年,发生放火、暗杀、贩毒案件19起,破获
9起,破案率为47%。1955年,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发案236起,破获191起,抓获作
案分子342人, 依法处理287人,缴获赃物折款1880元,破案率为81%。1958年,刑事
发案共206起,破获194起,破获率为94%。
1960年,社会治安较为安定。1962年,刑事案件回升,发案191起,破获137起,
抓获犯罪分子118人,缴获赃物折款11830元,破获率为72%。1965年,全年发案91起,
破获87起, 破获率为95.6%,是建国后社会治安最稳定时期。“文化大革命”期间,
刑事案件大幅度回升,尤以派性武斗,打砸抢制造流血事件为甚,一些不法之徒乘机
作案,加之公安机关又陷入瘫痪,社会治安受到严重破坏。
1980年,县公安工作转入正常化、法律化,全年刑事发案58起,破获51起,破获
率为87.9%。 1983年,刑事案件大幅度回升,强奸、杀人、盗窃、拐卖人口等刑事犯
罪活动猖獗,流氓团伙滋扰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议精神,于同年8~9月份,集中行动,稳、准、狠地
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拐卖人口等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破获刑事案件
156起,摧毁犯罪团伙10窝,抓获犯罪分子257人,收缴各种凶器12件,缴获赃款万余
元。 1983~1985年,共抓获刑事犯罪分子693人。1985年,全县刑事发案率由1983年
的十万分之3.5下降到十万分之2.7,重大案件破案率为100%。
五、社会治安管理
1950年, 全县有50%的行政村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3年,全县行政村普遍建
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治保委员669人,95%的自然村建立了治安小组。1958年,农村
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治保委员会。1959年,县直56个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治
保组织, 有治保委员193人;建治安小组160个,成员504人。1965年,全县充实调整
治保组织,有治保主任351人,其中专职329人,兼职22人。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处理了
大量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并协助公安局侦破部分案件。“文化大革命”中,治保组
织名存实亡。1976年,县直10个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和恢复了保卫科(股),
有专职、兼职内部保卫人员53人。1979年,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得到了加强。1983年,
全县建立治保会372个。 1985年,全县治安保卫基层建设就绪。县直行政、企事业单
位,行政村、自然村都设有治安保卫人员。
户口管理 建国后, 县公安局建立和健全了户口管理制度。1953年6月,全县进
行第一次人口普查, 总人口为387300人。1955年2月,在全县各户口管辖区建立户口
薄册,规定常往、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等申报制度。同时,
在城关、马头派出所设专职户籍管理员各1人。1960年4月,公安局组织力量对全县的
户口进行整顿,清查出地主分子2193人,富农分子1512人,反革命分子601人,错管2
人,漏管5人,长期外流人员3472人。1964年5月,全县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实有人
口是35882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干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户口管理工作趋向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1982年,全县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
总人口为548910人。1984年,全县22个乡镇派出所均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员,并对其
进行户籍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了政治和业务素质。公安部门加强了对重点人口
的管理,有效打击和预防了犯罪,挽救了一批失足者。
1980年以后,由于中原油田的开发和长东黄河铁路桥的建设,全县暂住人口急居
增加,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城镇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1985年,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的2349人,办证的3289人。从中发现了一批不法分子,及时消除了隐患。
禁烟、禁赌、取缔娼妓 建国前,东明吸毒、贩毒、卖淫、赌博现象严重,旧政
府明禁暗纵,甚至参与这种罪恶勾当。建国后,公安机关多次发布《通告》,采取强
有力的措施,禁烟、禁赌、取缔娼妓。对掌握的部分暗娼进行教育、帮助和挽救,使
其改邪从良,很快消灭了卖淫现象。1949~1958年,破获贩毒案件21起,抓获案贩46
人, 吸毒、贩毒现象绝迹。1965年,公安局对107名赌头、赌棍给以狠狠打击。1980
~1985年,公安机关利用广播大力宣传赌博的危害,派出干警抓赌,轻者批评教育,
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间,抓获赌博案300起,抓获赌头120余人。
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1952年,东明县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
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挖出的应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予以管制。
到1954年2月,全县共管制反革命分子744人。1954年11月,根据全国第六次公安会议
精神,正确执行实施管制政策,县公安机关在全县开展了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
革命分子的评审复查工作。经群众评议,对表现好的撤销管制,对有轻微破坏活动的,
延长管制期限, 对有严重破坏劳动的,则依法惩办。1956年4月,全县开展对6934名
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规划入社工作,划为社员的2009人,成
为候补社员的3891人,表现不好被管制的816人,有犯罪行为依法逮捕的218人。1959
年, 对全县7845名四类分子重新复查,纠正了错划为四类分子的413人,另外挖出漏
网的坏分子720人。 依据“监督劳动与政治教育相结合” 的方针, 对四类分子采用
“三包一保证”和“十好夹一坏”的方法。实行出外请假,来人报告,每月汇报,半
年考核,年终评审升降的制度。责令他们订出改造计划,公布于众,让社员监督执行。
针对四类分子的思想表现,半月或一月进行一次训话。年终评审,或升为候补社员,
或降为监督生产,或交群众批判斗争。连续多年表现好的,上报县公安局审查批准,
摘掉四类分子帽子, 恢复公民权利。 表现不好,重新“戴上”四类分子“帽子”。
1960年, 全县建立包教委员会172个, 包教小组1770个。 这些包教组织承包了全县
8771名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1963年5月,对全县原有8118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 纠正错划为四类分子的455人,另查出漏划的19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
102人, 对摘掉后又有现行破坏活动的49人重新“戴上”四类分子“帽子”。至1978
年底,全县共有四类分子5030名。
1979年底, 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恢复公民权。对全县12300名四类分子子女
定了成份,对全县16500名地、富家庭出身的子女定为人民公社社员。
枪支管理 1950年3月, 东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贯彻落实〈枪支管理暂行办
法〉 的规定》,确定自卫枪支佩带的范围与对象及批准权限。1954年3月,东明县人
民政府、公安局、人民武装部联合发出《关于颁发干部民兵持枪证、加强枪支管理的
通知》,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向准许佩带枪支的干部、民兵颁发枪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避免在武斗中使用枪支,公安局对全线范围内的武器弹药进
行收缴清理,实行统一封存。1981年,公安局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和登记发证。
至1983年年底,全县政法系统的业务用枪全部进行了登记并领到枪证。对散步社会上
的猎枪、汽枪等决大部分进行了登记发证,有效地加强了对各种枪支的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建国后,县公安局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的管理,通过检查
消除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在重点单位实行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对制造、销售鞭
炮、烟花的厂家和商店、摊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进行检查,并帮助他们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对合乎《条例》要求的发给有关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坚决不发证。对违犯《条例》,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危害的坚决查办。这
样一来,大大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劳改释放等人员的管理教育 1983年,全县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劳改释
放、解除劳动教养和少年犯罪的管理教育成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全县建立家庭、
单位、 公安派出所三结合帮教小组145个,实行安置和帮教责任制。公安局对被判处
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建立考查制度,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和表现。在公安机关和
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劳改、劳教、少管释放人员以及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
犯重新违法犯罪率,由实行综合治理前的30%下降到14%。1984年,对全县违法犯罪青
少年帮教成功率达96%,112名帮教对象停止重新犯罪。
自行车管理 1953年,东明县开始执行自行车牌照制度。1979年,县公安局设自
行车管理所,各公社设1~2名自行车管理员,具体负责自行车的登记建档、打印工作。
1980~1983年, 全县登记、打印、发牌照的自行车共计73620辆。由于加强了对自行
车的管理,1983年盗窃自行车案件比1979年下降70%,自行车交通事故也相应减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2年,全县推广安全岗位责任制。公安部门与经济要害部
门签定安全责任合同。重点单位设保险柜,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设备。农村组织护村
护堤的安全巡逻,制定乡规民约,形成群众防范围。
公安部门还加强对印铸刻字、旧货收购、旅店、招待所、无线电器材、械斗凶器
等特种行业的严格检查和管理;对车站渡口、公共娱乐场所、贸易市场设公安值勤;
对城市交通实行规范化管理,繁华要道设交通警察,疏通过往车辆,减少交通事故的
发生。此外,公安部门有效地实行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把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和
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利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
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制裁违法,挽救失足者,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从而创造了
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六、看守所和行政拘留所
看守所 1943年,东明、东垣县公安局建立不久,就设立看守所。时值战争年代,
看守所犯人随机关转移。
建国后,看守所设在县城北门范街路南。有监室8间,办公室、干部宿舍1间半。
1960年,在原址建成布局为丁字型的监房一幢,共22间。1983年,看守所迁至南三里
庄南侧,所内有监室16间(其中值班室1间),岗楼4座,办公室、预审室、干部宿舍、
伙房、接待室35间。
看守所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警卫、看守人员负责监室管理。
看守人员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虐待,不体罚,不污辱人格,着重对
人犯进行思想教育,促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看守所管理的合法性,由
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看守所定期给人犯上法制课。每个监房内安有广播喇叭,订有
报纸。同时还根据人犯在狱内的表现,分别给予表扬或给予教育、训诫、警告、加带
械具等处罚,密切配合审讯、审判活动的进行。在人犯的生活方面,凡在押犯均有固
定供应: 每人每月生活费12元,医药费1元(所内配有专职医生)。粮食供应与市民
相同,每人每月成品粮30斤,食油半斤。此外还有防寒、防暑的经费开支。
行政拘留所 1983年1月建。址在南三里庄南侧。起初,有所长和看守人员各3人,
拘房2间。 主要拘留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另外,也
收审一些可疑分子,经地区公安处批准,暂时寄管。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原则上自理,
但对于不能自理者适当照顾或全部免费。被拘留人员统一就餐。所内配有专职医生。
看管人员按照所规,对拘留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
1985年,行政拘留所建房屋6间,其中拘房5间,有干部职工5人。
七、消防
消防管理 1956年, 县公安局治安股设专职消防干部1人。农业社棉、粮仓库和
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1958年,全县各消防重点单位,有灭火机
81部,水缸517口,水池7个。1959年,县建安全办公室。一年内全县开展安全大检查
12次,堵塞和排除火险3312处。全县建立义务消防组织45个,成员568人,沙土401堆。
1975年5月, 公安局设消防股。全县建立义务消防队385个,成员900余人。1978年,
公安局购置消防车1辆, 全县添置灭火机204部,消防器材900余件。1979年,建立义
务消防组织412个,2200余人。重点单位明确消防负责人290余人,明确防火专职干部
3人。1983年,公安局消防股增加到5人,对全县18个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
人。1984年,全县有消防车3辆,手抬机动消防泵22部,干粉灭火机698部。1985年,
全县有义务消防队65个, 3250余人,专(兼)职消防干部55人,消防车3辆,各类灭
火器材2500件, 储备水源5000立方米,沙土2500立方米。全年对60个单位进行了6次
防火安全检查。
重大火灾事故 1958年12月, 陆圈公社五霸岗村一农户起火,烧死1人,烧坏房
屋1间。东明集公社王行村,饲养场起火,烧死耕牛1头,烧伤耕牛7头,烧坏房屋3间。
1979年2月15日14时, 胡庄公社卢翠英(6岁)等4名儿童,在麦秸垛内玩火引起
火灾,卢翠英等4名儿童被烧死,烧掉麦秸计3000余斤。同年3月13日15时30分,城关
公社被服加工厂因儿童玩火燃着堆放的棉花,致使被服加工厂和商业局烟酒门市部所
在的整幢楼房被大火吞没。 烧毁缝纫机48部,棉花300斤,烟酒、糖茶、布匹等商品
一宗,损失折款76500元。
1982年1月31日凌晨3时,东明集公社东明集大队第八生产队社员王海堂因私制汽
油引起火灾,烧死2人,烧伤3人,烧毁房屋3间,损失2500元。同年6月28日凌晨2时,
东明黄河修防段101号堤房不慎失火,烧死3人,烧毁房屋3间,损失2470元。
1983年1月5日18时10分,中原油田试油处家属院一职工因使用汽油不慎引起火灾,
烧死2人,损失折款540元。

东明县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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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起数 │ 死人 │ 伤人 │直接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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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21 │ 2 │ │ 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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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2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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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22 │ 5 │ 1 │ 119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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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5 │ 4 │ 6 │ 3295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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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4 │ │ │ 972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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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0 │ 5 │ 3 │ 10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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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7 │ 2 │ │ 15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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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6 │ │ │ 9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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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 │ │ │ 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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