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基建拨款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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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县财政局(科)负责办理基建拨款业务。1964年4月,县农业银行开始
接办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业务,接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28个。监督办法是协助有关
部门制订计划,经上级政府核准,在银行设立拨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逐笔监督支
付, 竣工验收。至年底,银行监督拨款134.2万元,年终结转30.2万元。1966年,基
建拨款业务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1970年,办理基建拨款30.38万元。1970年后,基建
拨款交县财政局办理,通过拨款监督,清理了单位帐外资金,提高了资金效益。在建
设阎潭大闸,开挖东鱼河、洙赵新河、万福河和其他一些基建工程中,由于银行发挥
监督作用,防止了挪用、浪费国家资金现象,保证了工程质量。
1979年8月, 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从此,县建设银行
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结算业务,对建设资金实施财政和信贷监督。1980年,
经办基建单位18个, 投资完成额634.3万元,发放各种建设贷款10.5万元,收回贷款
9.60万元。1982年以后,中原油田、新菏铁路、长东黄河铁路大桥相继开发动工,基
本建设投资额猛增。1984年,经办基建单位15个,投资完成额6645.2万元,其中用于
铁路、大桥、油田投资6242万元。
1979年~1985年 ,办理各种建设贷款项目71个,发放基建贷款781.6万元,收回
贷款285万元; 完成土建面积2.4万平方米;购置设备359台件;增加产值2543万元,
增加利润29万元,增加税金8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