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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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及民国初期,财政均为中央集权制,地方收支采用统收统支的办法。后因受
战争影响,财政体制名存实亡。
1940年抗日县政府建立后,实行自筹自集,分散经营的办法。1945年,采用统收
统支办法。
1948年,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向冀鲁豫第五专署财政科报销。1952年,
直接报省财政厅。
1953年,县开始建立总预算,原乡镇财政并入总预算内。按体制规定:工商各税
及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契税、其他收入
作为县级财政收入。
1954年,管理体制改为固定比例,划税分成,支出包干。东明县的固定收入为印
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契税、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
收入, 全部留给地方。固定比例收入为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县级得47%。1956
年, 改为营业税、所得税、债款收入,县分成40%,其余未变。1957年,又改为流通
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县分成20%,农业税、债款收入县分成40%;此外留县部
分增加一项利息所得税。
1958年,管理体制为固定分成,调剂分成,以收定支。即按照核定的年度预算,
以固定收入和统一比例分成收入抵充支出之后,不足之数由调剂比例分成解决。地方
工业收入为县的固定收入。统一比例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
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农业税、债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县分成57%;商
业收入为调剂比例收入,县分成10%。
1958年下半年,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一包(包财政任务)、三统
(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资金管理)的办法。县对公社的财政收支也采取分项计
算,统一上交,支出划定项目,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出现
了高指标,浮夸风,提出:“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曾一度把国家财产与公社
财务混为一谈,结果出现“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公社内贫富队拉平,粮财物互
调,不讲经济核算,经营管理混乱,财务上出现“吃大锅饭”的偏向。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
(即“十二条”)。为执行中央指示,挽回不良影响,以财政部门为主,组织县、社
有关部门,经过多次算帐,终于将平调的粮、财、物基本算清。根据“平调谁的退给
谁”的原则,将平调财物逐级兑现退赔。总共退赔款299.5万元。
1959~1961年,财政管理体制采取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办法。规定:
凡县内各项税收和由县管理的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除附加及自筹外,都作为地方
预算收入;凡属地方财政性的各项支出,均作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地
方总额分配比例,比例一年一定。当年核定东明县比例为36%。1960年为29%,1961年
为70%。超收部分按同一比例分配。
1962年执行的是1958年上半年管理体制。
1963年,实行核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办法。按照体制规定:收支挂钩,核实总额
分成比例,超收部分按同样比例分成,收入任务完不成,按比例减少地方收入的应自
筹平衡。
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1972年,又规
定省对县实行分成,不搞包干。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收成”,超收另定留成比例。
支出由上级分配核算指标,包干使用。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1980
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改之“分灶吃饭”。除工商税收全部
上交外,其余各项全为县级收入、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上级按上年决算的基数给
以“定额补助”。县里根据收入和补助“量入为出,留有余地”,自筹平衡。
1981~1985年,财政管理体制,除改工商税收全部作地方收入外,其余和1980年
体制办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