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前各阶级占有土地状况如下表:
1945年鄄城县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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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量成份│人口 │占总人口│耕地 │占总耕地的│人均耕地│
│ │ │% │(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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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33798│100 │1148789 │100 │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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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9969 │3 │2229109 │19.9 │2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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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8446 │5.5 │203347 │17.7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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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者│2906 │0.9 │18033 │1.6 │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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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15561 │34.6 │429664 │37.4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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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186916│56 │263109 │22.9 │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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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 │ │5527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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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鄄城县各阶层所占土地的典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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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总土地 │总人口│各阶层所占│各阶层所占│每人所占土│每人所占 │
│ │ │ │人口比例%│土地比例%│地数(亩) │土地比例 │
│ │ │ ├──┬──┼──┬──┼──┬──┼───┬──┤
│ │ │ │地富│贫下│地富│贫下│地富│贫下│地富 │贫下│
│ │ │ │ │中农│ │中农│ │中农│ │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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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 │1064984 │451833│8.1 │57 │39.7│23.8│14.2│1.2 │11.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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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 │131000 │38500 │13 │56 │55 │13 │21.9│0.7 │3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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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营区 │73835 │29617 │8.5 │56 │38.7│22.5│18.2│1.6 │11.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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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殿庄 │11000 │2489 │6.6 │93.6│93.6│6.3 │68 │0.3 │22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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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寺 │7700 │765 │9 │91 │89 │11 │90 │1.2 │7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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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张殿庄包括朱圈、夸杨庄、张桥、田楼村等佃户村。
由于地富所占土地多且多为良田,而贫苦农民的田地多属沙碱涝洼地,广大贫苦农民为维持生计,不得不出卖劳动力或租种地富的土地,遭受其残酷剥削。地富剥削农民的方式多种多样,境内主要有地租剥削和高利贷剥削2种。
地租 鄄城县的地租剥削主要有6种形式。
大种地:耕畜、大型农具属佃户,种子、肥料由地主佃户各出一半,“银子”(即土地税)由地主交纳,收入分配初为地四佃六,后改为肥料、种子全部由佃户出,“银子”及收入“见物两开”,即“对半分”。
小种地:耕畜、大型农具、种子、肥料均属地主,佃户只备镰、锄、锨等小型农具为之耕种,收入初为“三堆分”(地主得二份,佃户得一份),后改为麦“三七”(地七佃三),秋仍为“三堆分”,最后又改为“三七到底”(麦秋收入均为地七佃三)或“麦二八,秋三七”。
租地:地主把土地租给佃户耕种,不论丰歉,一律按亩计收地租.租地一般要租几年,每亩收“一麦(即一斗15公斤)二秋(即二斗30公斤)10个秫秸”。
课地:形式同租地,期限只租一年,但地租较重,一般每亩要交粮60公斤,秫秸10个。
二八锄:耕畜、种子、肥料及一切生产用具均属地主,佃户只负责锄地、收割、打场,其余概不负责,收入“二八分成”(二成归佃户,八成归地主)。后改为“二八带槽”(佃户还要负责喂牲口、铡草、打水、出粪等杂活),或“二八带槽到底”(不仅要做以上杂活,还要负责耕种、打场等),收入仍为“二八分成”。
扎地:地主以钱作地借给农民使用,价钱为实际地价的一半,按折合地亩交租,一般为“一麦二秋”,直至还清本钱为止。
高利贷 鄄城县高利贷剥削分揭(即借)粮揭钱两种。
三分利:如揭10元,到期要还13元,借期一般10个月。
五分利:如揭10元,到期要还15元,债期10个月。
加一利:如揭10元,到期要还20元,债期10个月,这是最为流行的一种。
活扒皮:借期10个月,在借债时要先扣除10个月的利息,利率一般为4分或5分,如借10元,先扣4元或5元利息,只交给借债人6元或5元,但到期仍要按10元还本。
驴打滚:债主规定,到期不还,利息作本计息,利上加利,越滚越多,俗称为“驴打滚”利,一般分短期、长期两种,短期一至三个月,多为1分利,长期10个月,多为5分利。
老抓:按天计息,如揭1元,每天必须付利息1角,直至还清本钱为止,这是利息最高的一种。
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农民向债主借钱,要把未成熟的庄稼(一般为小麦)预卖给债主,熟了由债主收割,价钱很低,一般只及实价的一半。
印子钱:借债时,债主发给借债人一个折子,先扣除折子钱,印花税钱,茶水钱及其他开支后,把余下的交给借债人,到期要还本钱的2倍,如揭10元,一般先扣下1元,到期要还20元。其还法有特殊规定:债期100至120天,每天必须偿还1角,债主在折子上盖上日期印,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故称之为“印子钱”。
钱粮互折:多发生在青黄不接的春天,除规定的利率外,揭钱还粮或揭粮还钱由债主任意确定。如此时粮价高,债主把借的粮折成钱,到麦后或秋后由揭户还钱;如此时粮价低,债主把借的钱折成粮,到麦后或秋后由揭户还粮。
揭粗还细:也叫揭秋还麦,即春天揭1斗秋粮(即杂粮),麦后还1斗小麦,这是最轻的一种揭粮剥削,一般流行于兄弟姐妹或亲邻之间,外人则揭不出来。
揭一还二:即春揭1斗粮,麦后还2斗。有的还3斗、4斗,甚至高达5斗,其中揭一还二是较为流行的一种。
高利贷主为防止借债人到期不还或还不上,还规定,在借债时要有抵押品作保,否则不借。抵押品一般是宅院和田地。如到期还不上,或将宅基房屋作价卖给债主,或将田地暂时典质给债主,仍由揭户耕种,按年交租,何时还清债款,何时收回田地。若无力偿还,田地就归债主所有。
减租减息 1941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要求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中共鲁西二地委在左营、大渚潭(今属郓城县)一带组建实验区,开展民主民生斗争试点,发动群众,建立政权,减租减息,实行合理负担,取得经验,推广全区。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规定》,中共鄄城县委、县政府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积极推广实验区成功经验,组织干部深入全县抗日根据地各区村,组织群众开展反霸除奸斗争,减租减息,实行合理负担。1943年,县委以旧城、杨老家、申庄为重点进行民主民生斗争试点,随之推广全县,1943年减租减息运动结束,合理负担工作全部完成。
减租减息:鄄城县推行减租减息的标准一般为“二五”,主要形式有“二五增佃”、“二五减租”、“二五减息”等。
“二五增佃”。即对于佃户所得的分成,每一成都增加二五,如“三七分成”,佃户得三成,地主得七成,实行“二五增佃后”佃户得三点七五成,地主得六点二五成。
“二五减租”。即将原来的地租少交25%,如原来每亩交地租50公斤,实行“二五减租”后,每亩只交37.5公斤。
“二五减息”。即将借债主款所还利息减少25%,有的地区实行“分半减息”。
佃、租、息皆倒算三年,倒回的租佃均归本人,息,当年的归本人,前二年的归农会。县政府规定:地主不得随意辞退佃户,由农会作保,佃户享有永佃权。
合理负担:即按每人平均占有的土地数量交纳粮食。地分3等9级,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以亩产67.5公斤的中等地为1标准亩,每亩交小麦10公斤。规定:每人留1亩基本地不交粮,以后每增2亩为一级,共分6级,第一级为每人合3亩地,每进一级加征二成,即在前一级的基础上每亩分别加征二、四、六、八、十成,故称为“三亩六级累进合理负担”。
土地改革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减息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要求把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自此,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在全国农村普遍展开。1947年5月31日冀鲁豫二地委召开县区以上干部会议,传达冀鲁豫区党委土改会议精神,要求发动群众,消灭地主阶级。会后,中共鄄城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广为宣传,很快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土改高潮。
在土改工作中,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打击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的路线,实行“填平补齐”的政策,均出地富多占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具体实行办法是:将全村土地按土质好坏分等定级,折合成标准亩,然后按出地户每人留足若干亩,缺地户每人补足若干亩的标准进行填平补齐。
这次土改共划地主1952户,富农3569户,小土地出租者645户,中农26651户,贫农45212户。经过土改,农村各阶层的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以杨河口、大石庄、宋庄为例列表说明。
鄄城县几个重点村庄土改前后土地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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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河口 │大石庄 │宋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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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改前│土改后│土改前│土改后│土改前│土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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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户数 │13 │17 │12 │15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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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口 │64 │67 │59 │59 │19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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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亩) │950 │253 │777 │234 │261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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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土地(亩)│16.4 │3.78 │13.17 │3.96 │13.75 │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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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户数 │10 │15 │8 │10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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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口 │61 │60 │32 │30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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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亩) │518 │193 │260 │147 │1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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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土地(亩)│8.5 │3.21 │8.13 │4.87 │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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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户数 │36 │135 │ │42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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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口 │189 │578 │ │162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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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亩) │881 │2166 │ │636 │2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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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土地(亩)│4.7 │3.66 │ │3.92 │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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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户数 │62 │37 │ │63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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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口 │321 │107 │ │256 │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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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亩) │424 │284 │ │750 │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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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土地(亩)│1.3 │2.74 │ │2.9 │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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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户数 │17 │ │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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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人口 │57 │ │ │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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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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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土地(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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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复查 1948年7月,中共中央下达“七·一”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共鄄城县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在全县进行土改复查。对未进行过土改的村庄(多为新解放的村庄)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对土改不彻底的村庄重新进行再发动,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予以纠正,对成份错核的重新审核划定,对果实分配不合理的重新调配,对被坏人利用或腐蚀的村干部予以撤换,对损害中农利益的予以补偿。在进行复查工作的同时,1951年对全县土地进行清查丈量,并在重新划阶级定成份后,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证,确立土地所有权。1952年8月结束。经过复查,土改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民主补课 1955至1956年,中共鄄城县委对全县农村阶级成份进行复查,即民主补课,群众称之为“二次土改”。补课随着“改造落后乡”一起进行。据1956年6月30日《中共鄄城县委关于改造落后乡村的总结》,全县124个乡,落后乡32个,占25.8%,自然村1127个,落后村257个,占24.4%。落后乡村分为三类,其中一类落后乡28个,落后村144个,分别占落后乡、村的87.5%、50.2%;二类落后乡4个,落后村72个,分别占落后乡村的12.5%、26.1%;三类落后村59个,占落后村的22.1%。运动分两批进行,1955年12月16日至1956年2月初为第一批,主要在城关、什集、临濮、阎什口、董口5个区中的19个落后乡中进行,1956年1月21日至6月为第二批,主要在凤凰、箕山、引马3个区中的13个落后乡中进行。经过补课,共补划漏划地主254户,漏划富农318户;处理有倒算行为的原划地主1297户(原划地主共1401户,有倒算行为1297户,占86%);处理有倒算行为的原划富农1274户(原划富农共1433户,有倒算行为的1274户,占88%);没收、征收或收回地富倒算的土地17760亩,房屋5248间,牲畜918头,大型农具3849件,粮食5938公斤,退赔农民损失罚款319341元。运动结束后,县委组织人员对民主补课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于1956年12月25日制定《关于纠正改造落后乡村工作中的错划成份的意见》,对错划的成份进行纠正,但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纠正很不彻底,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