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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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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鄄城县计划生育工作自此开始,至1966年,主要是印刷宣传品,搞大型集会,利用会议、大字报、黑板报、有线广播、戏剧、街头说唱等形式进行宣传,提倡晚婚、节育。
人口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稀、少”,即:晚婚,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城市略高于农村;稀,是生育胎次间隔4-5年;少,是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第三胎。1967至1978年重点控制多胎生育。凡有3个孩子以上,女方在40周岁以下者,男女要有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凡是一个孩子不满4周岁的和两个孩子以上但女方年龄超过40周岁的要一律上环,怀孕者要做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避孕药具、节育手术费、医药费一律免收,国家干部、职工在手术后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村社员手术后休假工分照记,生活困难者适当补助。
1979年鄄城县正式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控制二胎、杜绝多胎。鄄发(1980)20号文件规定:1979年4月1日以后多胎生育者,从4月份开始收取超生子女费。多胎生育者,干部、职工每月扣发夫妇双方15%的工资,农民扣发50个工日。有生育条件的夫妇,报名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发给至少30元的奖励,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发至14周岁,农村独生子女可分给一个半或两个人的自留地,按成人分给口粮。
1983年12月,鄄城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颁布《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指出:凡一孩该办证不办的经济处罚100-200元,报名办证后又生二胎的,除撤销一切优待,加倍收回所发奖金和保健费外,要进行300-500元的一次性罚款。超生二胎的每月征收5元超生费,征3年10个月,是党员的留党察看1年,是干部职工的行政开除留用1年,工资降低一级,并影响一次调级。超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加征超生费2.5元,征至14年10个月,一次性罚款500-800元,是党员的,留党察看2年;是干部职工的行政开除留用2年,工资降2级,并影响一次调级,超生四胎的党籍、政籍双开除。已出生两个孩子,女方在40周岁以下者(包括40周岁)必须有男女一方实行结扎(包括照顾二胎的对象);计划生育外怀孕5个月以上,在动员引产的同时,男方必须进行结扎。
1986年3月22日县委、县政府颁发《关于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规定》,即鄄发(1986)9号文件,文件从计划生育政策、奖罚措施、“两站一室”建设、加强领导等11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在处理超生问题上规定:1、凡超生者,是干部、职工的,不得增加住房面积,从报户口起7年内不供应商品粮;是农民的从报户口起7年内不分给责任田,已分的要追回;2、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做为考查干部的条件之一。凡超生二胎者,是干部、职工的,加征超生费1000元,三年内不纳新、不提干、不发奖金、不评为先进工作者、调级晋级影响一次;是合同工、临时工的辞退。农村超生二胎的要加征超生费300元。对城乡工商户超生的,工商部门要收回营业执照。超生三胎(含三胎)以上的干部职工,除加征1500元外,降职降薪,农村要加征超生费500元。是党团员的要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
1987年10月30日,中共菏泽地委、行署下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即菏发(1987)37号文件。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鄄城县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90年12月15日,中共鄄城县委下发《关于清理干部职工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即鄄发(90)39号文件,规定:1、凡在地委(87)37号文件前超生二胎并自报的,征收超生费1500元,免予处分;超生三胎并自报的,征收超生费2000元,罚款500元,行政给予记过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超生三胎被举报的,征收超生费2000元,罚款1000元,行政给予降一级工资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撤销党内职务。2、凡在地委(87)37号文件后超生二胎并自报的,征收超生费1500元,罚款500元,行政给予记过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超生三胎并自报的,征收超生费2000元,罚款1000元,行政给予降一级工资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撤销党内职务。超生二胎被举报的,征收超生费2000元,罚款500元,行政给予降一级工资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领导干部的撤销党内职务。超生三胎被举报的,征收超生费2000元,罚款1500元,行政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是党员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超生四胎(含四胎)以上者,每多生一胎,党政纪处分加重一级,并加罚1000元。
1990年12月25日后超生的,一律按菏发(87)37号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