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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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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 旧时,有收养贫家幼女为儿媳者,谓之“童养媳”。至十六七岁时,举行婚礼,俗称“上头”或“圆房”。建国后,此俗被革除。
指腹为婚 旧时有指腹为婚者,即两家爱好结亲,当孩子尚未下生时就为其定下姻缘。1548年(明嘉靖二十七年),濮州人许和李先芳两家爱好结亲。是年,两家夫人皆怀孕,于是预先约定:若生二男,则为仁兄弟;若生二女,则为干姊妹;若生一男一女,则为夫妻。次年,李家生一男孩,取名如桥;许家生一女孩,即许氏,两家结为姻亲。不料如桥年长十四患病而死,许氏父母劝女儿终身守节,许氏无奈,忧愁成疾致死。两家父母便将他们合葬一处。建国后,此俗被革除。
冥婚 旧时有“孤魂不能入祖坟”之说,为使孤魂得到安慰,父母为未婚亡男择一未婚亡女结成阴亲,将其合葬于祖坟。今无。
换亲 两家各有一男一女,互易其女,以为儿媳,谓之“换亲”。亦有三家轮换者。婚后,多数夫妻不和睦,因而给青年男女造成终生痛苦。八十年代,此俗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