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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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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各村均有赌场。“至于集市、庙宇,每多戏会,环台而棚,设案而坐,类皆博徒,官虽严禁,不能绝也。”(清宣统《濮州志·风俗》)。其形式有下宝、推牌九、掷骰子、打麻将、当纸牌等。“头家”是赌具所有者,他们备桌凳,供灯油,收“头钱”。有歌曰:“赌博鬼,是傻瓜,赌来赌去归头家”、“家有三场赌,强似做知府”。因此,一些游手好闲者,多以此为业,甚至有些商家也以此为副业。嗜赌者,日不暇食,倾家荡产,以致流为盗贼。
民国时期,政府虽下令禁赌,但赌风始终未除。建国后,国务院明令禁赌,严惩赌徒;同时销毁赌具,禁止制造,因而聚赌之风曾为之一扫。入八十年代,又有死灰复燃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