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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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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鄄城县的小学堂实行“癸卯学制”,即凡年满7岁儿童,可入初等小学堂,修业5年,毕业后升高等小学堂,修业4年。
民国初年,学校实行“壬子学制”,即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1922年冬,废除“壬子学制”,实行“壬戌学制”,即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1941年中学分有“1年”、“3年”2种学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战争需要,学生可提前结业,参军参政,故学无定制。
建国初期,儿童7岁入学,小学仍沿用“四·二”制。1952年根据教育部《中学暂行规程》,初高中各定为3年,称“三·三”制。是年,部分小学试行“五年一贯制”,试行不到一年即废止,仍按“四·二”制。1968年学制缩短,小学改行“五年一贯制”,一直延续到1990年。不少小学曾一度附设初中班,实行“七年一贯制”,也有个别学校附设初高中班,实行“九年一贯制”。普通中学实行“二·二”分段,即初中2年,高中2年。1978年初中开始改为3年制,高中仍执行2年制。1980年中学恢复修业6年,“三·三”分段至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