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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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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地位 晚清时期的塾师多为当地财主绅士聘用,生活清苦,被视为“教书匠”。民国时期,受“劳心者治人”的影响,教师虽属社会上层,但因其经济状况低下,教师仍被看作低人一等。
建国后,党和政府将教师定为革命工作人员,列入国家干部编制,对原有教师和新招教师进行统一分配,授予“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受到社会尊重。“文化大革命”中,教师的地位极为低下,被诬蔑为“臭老九”、“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有的遭受人身摧残。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师被列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知识分子政策得到落实,平反冤、假、错案,为错划右派的教师平反,做了妥善安置。党和政府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1985年为庆祝全国第一个教师节,鄄城县委、县政府隆重召开尊师重教庆功表模大会,明确提出要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
建国四十年来,鄄城历届县、乡(镇)人民代表中都有教师代表,历届政治协商会议都有教师任委员,历届党代会都有教师中的党员代表出席会议。至1990年,全县教职员工中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1名,县政协委员36名;有中共党员1029人,共青团员410人;特级教师3名;有15名教师被授予全国和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300余名教师被授予地区级荣誉称号。
工资福利 清末和民国初年,塾师待遇各地不一,有的全村兑粮,每年给塾师五六百斤粮食,有的让学生一年两季交钱或粮,也有的让先生轮流到家吃饭,或者靠庙田收入做为塾师待遇。
民国初期,教员按等级支付月薪。小学教职员每月薪俸:A、最高数:专任月俸50元,兼任月俸45元;B、最低数:专任月俸4元,兼任月俸2元。(平均数,专任月俸25元,兼任月俸2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实行供应制。日伪占领区教师月薪30元左右。
1949至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小学教师月工资最高折合人民币40元,最低18元;中学教师最高74元,最低25元。1954年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每人增长原工资的30%,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为33.3元。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调整面为40.7%,中小学教师月均工资38.7元。1977年和1980年,均为教师调整工资。1982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普提一级工资,对贡献较大、教龄较长、工资偏低者调高两级工资。1985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75.6元。1990年全县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119.98元(含教龄、工龄津贴)。
教师除工资外,还享受一系列生活福利待遇:公费医疗、洗理费、书报费、岗位津贴、粮食补差、肉食、副食品补贴、事假病假、女教工产假、班主任津贴、退休、离休、死亡抚恤等。
民办教师,初实行工分加补贴,由生产队给予略高于同等劳力的工分报酬,国家每月补助2至5元。1973年后,国家补助逐年增加。1983年小学每月补助15.5元,初中每月补助17.5元。1984年实行工资制。1990年小学教师月工资62.5元,中学教师月工资为72.5元(均含国家补助部分)。